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12-6-6 12:41:09

2012年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案例 复习汇总_必看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 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第三章 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 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特许主义 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
3、核准主义 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仍须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
4、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
5、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6、募集设立 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7、公司成立 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8、公司发起人 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第四章 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 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2、公司资产 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3、注册资本 在我国,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4、发生资本 是指公司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5、实缴(收)资本 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6、催缴资本 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7、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8、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
9、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10、 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其基本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11、授权资本制 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认购并缴足资本总额中的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之。
12、折衷资本制 又称认可资本制,指设立公司时,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公司就可以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须达到法定比例,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
第五章 公司债
1、公司债 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2、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记名公司债 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
4、担保公司债 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 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分配
1、公司财务制度 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2、公司会计制度 是指公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3、资产负债表 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
4、损益表 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经营成果以其分配情况的报表。其内容包括一定期间内所有的收入、费用(包括成本)及其盈利或亏损。
5、财务状况变动表 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6、财务情况说明书 是指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必要说明。
7、利润分配表 是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情况与年末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
8、公积金 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9、法定公积金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强制提取的公积金。
10、 任意公积金 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11、 盈余公积金 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其来源是惟一的,即只能来自公司的盈余。
12、资本公积金 是指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13、现金股利 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
14、股票股利 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15、 财产股利 是公司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向股东发放的股利。
16、负债股利 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亦称票据股利。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1、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2、吸收合并 又称并吞合并或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并入他公司,合并后仅一个公司存续。
3、新设合并 又称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4、合并协议 是参加合并的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并的相关事宜如:合并的方式、存续或创立公司的组织,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等达成的书面协议。
5、公司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6、存续分立 又称派生分立,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7、解散分立 又称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第八章 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 是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
2、任意清算 也称自由清算,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3、法定清算 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4、普通清算 指除任意清算外的公司清算。
5、特别清算 是在适用普通清算时发生显著困难,或清算不能或有资不抵债嫌疑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6、自愿清算 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
7、普通清算机关 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第九章 公司破产
1、公司破产 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2、破产法 是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3、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4、清偿不能 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的、长期的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5、破产债权 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
6、债权人会议 是由法院召集的,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债权和破产处理参与权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7、破产财产 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8、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当企业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9、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所列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
10、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11、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
12、破产清算组 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剥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而由法院组成成立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临时性机构。
13、和解 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延期清偿债务或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的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14、整顿 是债务人为履行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生机,以最终清偿债务,免遭破产的一种制度。
15、破产宣告 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的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
16、破产清算 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解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17、破产终结 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8、破产责任 是指有关方面违反企业破产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1、有限责任公司 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亦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或成员)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责任,而且以其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实际不出资,仅以其承诺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
4、累积投票制 就是各股东每票有与所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某一候选人表决,也可分散表决,得票最多者依次当选。
5、增资 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6、减资 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
1、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5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 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3、股票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普通股 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
5、特别股 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有特别内容的股份。
6、人民币特种股 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港元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的股份。
7、股份(票)的发行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资或其他目的而出售自己股份的行为。
8、股东常会 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
9、临时股东会 是指再次年会之间因出现法定事由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
10、经理 是指受聘于董事会的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为公司内部法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11、监事会 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12、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由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2、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这类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采取境外存股权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此类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称为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境外直接上市 是指境内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发行登记注册,待获准后即在该国家或地区公开发行股票(或股票的派生形式),再向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4、买壳上市 是境内企业通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该已上市的公司作为外壳,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定向配股,注入境内企业的资产和业务;也可以发行新股或债券以获得发展资金,从而达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境外间接上市方式。
5、造壳上市 是指准备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事先与一家境外未上市的公司确立一定的产权关联,如控股、合资或直接设立附属公司等,然后由该境外关联公司以其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取得上市地位后,境内企业就可以通过这家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入境内资产和业务,最终达到境外上市目的。
6、存托凭证 又称为存股证,是一种以证书形式发行的可转让证券,通常代表一家非美国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公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六章 公司集团
1、公司集团 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也可以说,公司集团是由一定数量的公司在互相保持独立的基础上,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而协调行动的公司群体或联盟。
2、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 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
3、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活动。
4、收购 又称购买控股权益,即通过证券市场或协议,由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达到控股百分比的股份,从而取得对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交易行为。
5、母公司 是指通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契约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
6、子公司 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契约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7、关联公司 广义的关联公司是指任何两个以上相互独立存在而相互间通过资本参与或合同维系方式形成的公司间的联合。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但并未达到控制界线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
8、关联交易 即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任何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
9、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在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与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10、 控制股东的补偿制度 是指当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不公平关联交易时,控制股东应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对从属公司所受的不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
11、 控制股东赔偿制度 即突破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追究控制股东的赔偿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的制度。
3.股票: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5.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6.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发行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措资金,从而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9.竞业禁止:指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
10.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人
11.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12.公积金: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1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家授权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4.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简答题
1、    公司与合伙企业简述的区别。
答: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于若干自然人联合出资建立,合伙经营的组织体。两者的主要区别:①公司企业属法人组织,有永久延续性。合伙企业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②公司活动的依据是章程。合伙企业活动的依据是合伙人共同签定的协议。③公司企业与股东各自独立,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生死相依,权利义务紧密相连。④公司企业的股东一般无直接参与公司日常业务的权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有直接参与企业日常业务的权利。⑤公司企业的财产属法人财产,以公司名义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合伙人全体或部分持有。⑥公司企业的股东仅限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2、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答①    责任有限原则。公司构成的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正是公司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确定了公司的责任有限原则,即股东以其出资范围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②股权保护原则。无论股东大小、身份如何,其权利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简而言之,股权平等。即为股东所持有的每一个股份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同股同权同利。③科学管理原则。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体现了科学管理的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社会负责。⑤利益分享的原则。公司的利益体现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面的共同利益
3、    公司设立的原则。
答:1、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由发起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以限制,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公司的法律人格。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的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3、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仍须经政府机关的审核批准。4、准则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 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    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1、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体其要求包括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3、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5、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
答:1、发起人之间制定发起人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缴纳出资。4、验资。5、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等。如果是采取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募集申请、制定招股说明书、与证劵经营机构签订证劵承销协议等。
6、公司发起人的要件和资格。
答:1、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2、发起人必须有出资的行为。即发起人设立公司首先要向公司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最终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3、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即参与公司设立行为的人。4、法人必须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这是确认发起人的一个标志。
7、公司减资的基本内容。
答: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大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资是由于公司的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本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大行为。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的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从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8、论述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
答: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的优点是它能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公司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一原则大的要求就是要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所以该原则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此原则的意图,一方面是为了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公司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的公司资本的实质性的减少。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不是指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其本意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耗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因资本减少而降低投资回报率,从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损失。
9、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答:公司债是指公司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的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劵而形成的公司债务。2、公司债劵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劵。3、公司债劵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劵。
10、公司债与一般借贷之债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两者均以金钱给付作为借贷标的;两者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等。
   区别: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通常是某个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2、债券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劵,具有很强大流通性,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所自由转让。公司一般借贷债的债劵凭证通常是借贷合同。不具有流通性,不能在证劵交易所自由转让。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的形成是公司依据公司法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的整个过程都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一般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等。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答;是指公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哑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1、债券持有者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2、可转换债券只能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年限。
12、论述公司分配的原则。
答:公司分配的原则主要是指公司狭义上的分配,即向股东分配股利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1、非盈利不得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即有盈利分配,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分配,除非法定原则出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和公司的信用能力。   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我国公司分配的法定顺序是: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交纳所得税 ③ 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股利。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此原则不仅是公司发行股份是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司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指公司应给予所有持有相同股权的股东以同一顺序的分配机会,并对所有股东都按其出资或持股比例而非其他因素决定其可分得股利的具体数额。
13、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      
答: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1、公司合并的当事人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属于私利的范围。 4、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14、论述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答: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首要条件是,必须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2、净资产折股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应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3、国有资产折股问题。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4、增资募股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要件。5、债权、债务的继受问题。变更后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妎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15、公司解散的事由。
答:公司解散依产生解散的事由是否具有强制的性质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的事由包括: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3、公司所从事的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4、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 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1、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公司破产;2、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
16、普通清算程序的特点、   普通清算的程序。
答:特点:1、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不得直接干预。2、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清算组不能任意改变。         程序:1、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成员。2、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理方案,并根据公司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4、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17、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答: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1、公司作为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4、按诉讼程序处理。
18、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
答: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出于全面、长期地不能清偿之状态。1、欠缺清偿能力。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19、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破产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有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中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所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20、破产财产的特征。
答;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债券所有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1、破产财产是以请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2、破产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或由其所有的财产。3、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4、破产财产必须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21、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答:1、调查和了解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2、接管破产企业。3、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4、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所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5、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6、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变卖。7、制定分配方案。8、分配财产。9、参与民事诉讼活动。10、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工作、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22、破产清算的原则和顺序。
答: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解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程序。 首先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对非金钱的财务一般要通过变卖的方式转化为金钱。破产财产变卖应遵循下列原则:1、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2、破产财产属于限制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3、变卖应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其次,破产 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只有在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
23、破产财产的构成。
答: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4、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家干预原则。破产还债活动要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之下进行。必要时,行政主管、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也要参加,以保证破产活动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24、企业破产程序的基本环节。
答:1破产的申请的提出与受理,这是破产程序的第一步。 2和解和整顿。 3破产宣告。 4破产清算。 5破产终结。
25、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
答:、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2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
答:发起人发起,草拟章程,必要的行政审批,交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发照。
2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答:(1)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8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2)股东应履行的义务:1足额交纳出资,2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遵守公司章程,4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5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6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28、有限责任公司权利机构的性质及职权。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性机构,是每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或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29、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机构的性质及其职权。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职权包括;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30、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基本要求。
答: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程度,依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首先有限公司增资的程序要求是:1增资前应先由股东回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2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即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增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增资的方法有两种: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邀请出资的对象可以是原股东,也可以是原股东以外的人。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在原股东范围内增资。
31、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要求。
答:1、原有公司的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的效能,也增加的分红的负担。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了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会因为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减资的基本程序:1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申请登记。   减资的方法也有两种;一是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二是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股东出资。
32、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
答:1、对公司性质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2、公司规模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才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3、发行种类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该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种债券,就无法实现转换。
3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答: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股东参加管理。
34、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答;1、依据投资者的人数来划分。分为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2、依据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划分了分为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调整公司的法律依据划分,分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35、简述国有独自公司的特征。
答:1、投资者的单一性。2、财产的国有性。3、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36、简述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合资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1 、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2 、其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3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精选简答题13道(附答案)
1.简述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答: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在于:(1)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无记名股票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持有股票者即享有股东权。而记名股票的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所记载姓名的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交力。记名股的转让必须将受让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3)遗失后后果不同。无记名股遗失后原持股人权利消灭;记名股遗失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期满后向股份公司申请补办。
2.简述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2)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3)对公司或第三人利益造成了损害;(4)不属于股东会可豁免的范围。
3.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1)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股东间的关系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同样是适用的。(2)民法也离不开公司法,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直接源于公司。公司制度的完善,本身也是民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公司股权制度的形成,也是民法物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3)民法和公司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4.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答:公司设立与成立有以下主要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的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是设立行为结果,是一种法律状态。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在未成立以前,不能成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公司成立,即产生一个新的民事主体。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是发起人所为;公司成立是行政行为和发起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5.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公司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按诉讼程序处理
6.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在转让方式上有何不同
答:(1)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方式转让,同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该转让对公司不发生对抗效力。(2)无记名公司债券,由持券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
7.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与缺陷。
答:股份有限公司优点在于:(1)便于集资。(2)分散风险。(3)投资灵活。(4)组织永恒。股份有限公司缺陷在于:(1)此种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严格,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亦较重;(2)此类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股份高度分散,只要有股东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就能够操纵公司的业务,使公司成为少数股东的工具,甚至损害多数小股东的利益,且易于垄断组织的形成;(3)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流动性较大,许多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4)股票的交易市场极易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8.公司股票的特点是什么?
答: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股票是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凭证,仅具有权利证书的效力。(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股票的流通方式有二,一是上市交易,二是柜台交易。(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须按法定方式制作,并须记载法定事项。(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
9.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答: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则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一种法律后果,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便不能成立。(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或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成立行为则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具有公法性质。(3)法律效力不同。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对内、对外关系视同为合伙,公司被核准成立,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其债务则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4)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因设立事实所产生的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0.公司债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比较,其特殊性是什么?
答:就公司债债权人整体来说,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具有着特殊的地位。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各个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即发债公司,并且就同一的公司债适用同一的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及利率,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客观上存在的利益上的一致性。(2)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松散的团体性。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能够形成类似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3)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11.简述公司合并的特点。
答:公司合并有四个特点:(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2)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3)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4)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市场行为。
1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
(1) 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 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 按诉讼程序处理。
12.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答案要点: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
(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
13.股东大会的性质、基本特征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
答案要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决策权。
基本特征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机构,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
董事会由它选举产生,接受它的监督:
(1)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3) 董事会的成员不称职时,股东大会决定更换。





案例1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2001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称大河厂)。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
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案例2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华律师(以下简称王律师):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
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案例3
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解析:1、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因此四个发起人能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限制是,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案例4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案例5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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