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18-9-13 10:39:48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法》简答论述【带答案】

《环保法》
A简答题
一、简述公众环境权益的的内容(2014.4)
    (1)公民的环境权。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3)公民有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二、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2014.4)
    (1)环境污染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环境污染是损害的结果。
三、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2014.4)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规定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
    (4)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四、简述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2014.4)
    (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4)谨慎原则;
    (5)污染者负担原则,
    (6)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7)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简述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的主要表现。(2014.10)
    (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
    (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
    (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失。
(4)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
六、简述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2014.10)
    (1)实现社会公平。
    (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木。
    (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
七、简述《水法》中关于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2014.10)
(l)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中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八、简述《京都协议书》的主要成就。(2014.10)
    (1)在附件A中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2)在附件B中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消减的39个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的名录。1990年为计算的基准年,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承诺在2008——2012年间按比例减少列入附件A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其中欧洲共同体承诺减排8%,美国承诺减排7%,俄罗斯等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可以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这些缔约国家承诺平均减排5%。
九、简述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的主要体现。(2015.4)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十、简述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2015.4)
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 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十一、简述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及内涵。(2015.4)
(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2)内涵:参与主体是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十二、简述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2015.4)
(1)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2)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4)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
(5)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十三、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政策性特征的主要体现。(2015.10)
(1)政策的法规化与法律的政策化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十四、简述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2015.10)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十五、简述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预防水土流失的禁止性措施。(2015.10)
第一,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三,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四,禁止采集发菜。
十六、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015.10)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指各国应当共同承担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各国承担的责任份额是有区别的。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外环境造成损害。
(2)各国都应当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3)各国都应当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具体化和对共同责任的再分配,即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而发展中国际承担次要的责任。
十七、简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2016.4)
(1)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十八、简述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2016.4)
第一,控制煤炭开采。
第二,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第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违反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十九、简述土地沙化的预防性措施。(2016.4)
第一,植被营造和保护;
第二,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林;
第三,草原的管理和建设;
第四,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
第五,退耕还林还草制度;
第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简述不服环境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2016.4)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十一、简述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2016.10)
1、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
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3、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十二、简述各国环境费制度的共同特征。(2016.10)
第一,环境费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第二,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性。(与税赋不同)
第三,环境费的用途具有确定性。(专款专用)
三十三、简述建设用地征收管理规定。(2016.10)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十四、简述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法。(2016.10)
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等方法。
二是法律方法,包括仲裁(旧称公断)和司法解决。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何种方法和手段,主要取决于争端当事方和条约的规定。
三十五、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差异。(2017.4)
1、立法目的不同
2、运用的手段不同
3、专业性不同
三十六、简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2017.4)
三十七、简述我国森林资源权属制度。(2017.4)
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三十八、简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2017.4)
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
三十九、环境问题的成因
根本原因:人地关系恶化(人类与地球)
具体原因:
1、市场失灵(环境成本外部化、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产权界定不清)
2、政策失误
3、科学不确定性(现在科学技术不发达)
4、国际贸易的影响
四十、环保法与经济法关系【2017年04月简答题】
1、联系:都属于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门;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的特质。
2、区别:
立法目的——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维护经济秩序
价值追求——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内容体系——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
四十一、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
第一、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第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极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审批权)
第三、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第四、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四十二、受益者负担原则
1、含义: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
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是在
1972年OECD提出的。
2、内容:
① 谁开发谁保护:指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② 谁破坏谁恢复:指环境与资源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
③ 谁利用谁补偿:指环境与资源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
④ 谁污染谁治理:指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四十三、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这一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四十四、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
第一,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第二,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第三,征收环境税(使用者付费)
第四,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四十五、三同时制度
第一,同时设计,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第二,同时施工,即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第三,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正式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
四十六、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五项机制)
Ø预防和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Ø应急响应—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Ø应急保障—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
Ø后期处置—受灾人员安置、专家评估、生态恢复
Ø责任追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十七、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原则
① “三化”管理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② 全过程管理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最终处置)
③ 分类管理原则(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四十八、水资源利用的管理规定
(1)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
(2)水资源开发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
(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B论述题
一、试述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2014.4,2010.1)
    (1)把环境保护纳A经济和社会发展划
    1982年公布的第六个五年计划第一次把环境保护列为专门一章,提出了政策、法规、监督管理、资金等五项措施.“七五”规定了基本任务,并提出重要措施,“八五”九五作为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要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就需要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实现该规划时,如何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规划,并使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也是我国面临的全新问题。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来自经济生产活动,尤其是工业生产活动,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是从微观上控制环境污染,使环境保护规划得到具体落实,从而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重要措施。
二、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014.10)
(l)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
①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②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③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
①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
②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
③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论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承担方式。(2015.4)
(1)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污染行为通常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果关系通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来认定。
(2)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
①不可抗力。第一,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可以据此免责。第二,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场合,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为人还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才予免责。
②受害人过错。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存在过失相抵的问题,仅仅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大小判断加害人免责还是减轻责任。通常,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承担方式:
①侵害排除。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要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因素。除权利受害外,须同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判断是否具有侵害的不合现性,才可承认环境侵害的排除请求权。
②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财产损害又可进一步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试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2015.10)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2)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政策,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4)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5)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6)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试述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016.4)
(1)环境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2)特征: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六、试述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中的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2016.10)
只要排污行为不超过排放标准或行政许可的限度和范围,行为的影响未对公民构成潜在风险的威胁,公民就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予以忍受。
七、试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2017.4)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八、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1、相同点:性质上都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
的统一体。
2、不同点
(1)概念不同:
(环境)以静态的眼光看待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界整体
(自然资源)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看待自然界整体。
(生态系统)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作用关系的角度看待自然界整体。
(2)对其保护的目的不同:
环境: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
自然资源: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生态系统:将人类还原到自然原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调人类及其发展的所有外部条件都应当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
(3)保护的外延不同:
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地协调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的保护外延较小,目的主要维持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同时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的目的。
九、环保法法律关系
一、概念: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二、特征
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论述题】——“钱”
Ø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研开发与推广
Ø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
Ø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将节能、节水等项目作为重点投资领域
Ø对高耗能的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Ø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门用于垃圾处理
Ø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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