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07-9-17 11:06:19

最新民事诉讼法笔记下

第十章 期间、送达

1、期间: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P163
2、期间的种类:(1)法定和指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为标准);(2)不变与可变。
3、期间的计算单位:时、日、年。
4、计算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P165
5、《民事诉讼法》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顺延时间: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指定期间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7、送达: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P167
8、送达的方式:⑴直接送达;⑵留置送达;⑶委托送达;⑷邮寄送达;⑸转交送达;⑹公告送达(60日)。
留置送达: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的一种送达方式。P168
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适用于:(1)军人(2)被监禁人(3)劳动教养。
9、送达的效力:⑴程序上: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⑵实体上: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1、法院调解: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特点:(1)由审判人员主持(2)按现行法律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3)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3、原则:(1)自愿(2)合法(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P173
4、第90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5、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约束力;(2)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3)调解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力。P177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P179
2、种类: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申请)。
3、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5、两种财产保全的不同:(1)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2)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3)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6、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方式: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
对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P184
7、财产保全的程序:(1)开始(2)责令担保(3)裁定与执行(4)解除(5)赔偿  P184
8、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9、财产保全的解除: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特殊:(1)对于诉前保全,采取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3)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的。

第二节      行为保全

1、行为保全: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P187
2、适用范围:(1)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2)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3)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4)发布海事强制令。
3、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具备条件:(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行为(3)情况紧急。
4、行为保全的程序:(1)申请(本人、许可人、继承人)(2)管辖(专利权:对侵权有管辖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的;海事纠纷:诉前向海事纠纷发生地、诉中向受理诉讼的海事法院提出。)(3)提供担保(4)作出裁定与执行(48小时内作出书出裁定,5日之内通知被申请人,不服的,在10日之内申请复议;海事在5日内申请复议,法院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裁定的效力及解除(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知识产权在措施后15日不起诉的)(6)申请错误时的赔偿。 P189

第三节  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指对于某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制度。
2、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金、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P192
3、适用条件: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⑵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2)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裁定与执行(4)错误补救(返回)。

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特点:5点P196
2、民事、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主体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4)适用的阶段不同(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6)种类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P197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作为、不作为)(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一是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期间,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二是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中。)(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予以拘传)(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P200)(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拘留、罚款)。P201
5、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⑴拘传: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或到场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①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等②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时具备)。
程序:经院长批准,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P202
⑵训诫   ⑶责令退出法庭
⑷罚款:经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对个人1000元以下,对单位1000--30000。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⑸拘留:指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程序:经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15日以下。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P205
6、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P205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预交: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7日内,如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3、可不预交的:(1)追索赡养费等(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3)申请先予执行的。
4、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负担(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4)原告负担(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协商负担(6)当事人自行负担(不正当诉讼)
5、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驳回上诉,由上诉人负担(2)改判的,除确定二审,还应改变一审费用负担(3)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协商(4)发回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不予退回,重审又上诉,不再预交。         6、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P212
7、免交:(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部分再审案件
8、司法协助: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说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审理期限,减交不得低于30%。 11种P214

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1、   普通程序的特点:(1)具有普遍的适用性(2)体系完整、内容全面(3)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4)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应有相应的证据。P218
4、起诉状:(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6、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7日内。
7、不予立案的情形: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⑵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⑶有书面仲裁协议的;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⑸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制)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点例外)。P222
8、其它应当受理的情形:8点  P223
9、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反诉

10、反诉: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12、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制被告提出答辩状:立案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
(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有变化的,3日内通知;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直接调查和委托调查(委托调查的条件:P228 30日内完成)
(4)证据交换: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一般不超过两次。
(5)追加当事人:指对某些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没有被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不与已提起诉讼或者已被提起诉讼的民公、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起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纠纷就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依照法律规定追加其参加诉讼的行为。
条件及程序:①只发生于必要共同诉讼中②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追加③应通知其他当事人④如原告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追加⑤对被告不参加的,可对其拘传或缺席判决。

第五节  开庭审理

13、开放审理的法定形式:(1)应在法庭上进行;(2)采取公开审理方式;(3)以言词审理的形式进行。
14、开放审理的程序:(1)预备阶段;P232
(2)法庭调查阶段:顺序: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阶段:顺序: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各方当事人互相辩论。
(4)评议和宣判阶段:当庭宣判(10日内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和定期宣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5、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
16、审理期限: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需要的,报请上级法院。

第六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17、撤诉:(1)申请撤诉(2)按撤诉处理: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18、法律后果:(1)诉讼终结(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4)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9、缺席判决的适用:5点  P242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0、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诉讼中止的适用:(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21、诉讼终结: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的适用:(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对于此类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第八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22、民事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特点:(1)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2)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3)由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作出(4)应当在诉讼已经达到可以作出判决时的程度作出(5)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具有权威性。
23、民事判决的分类:(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3)对席判席与缺席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为划分依据)(4)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5)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4、民事判决书的组成:(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25、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1)拘束力(2)既判力(3)执行力
26、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
27、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1)解决的问题不同(程序上、实体上)(2)适用的阶段不同(随时作出、最后阶段)(3)作出的依据不同(程序性事实及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关系及实体法)(4)表现形式不同(口头或书面,判决必须是书面)(5)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   10日,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   15日)(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P250
28、裁定的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异议(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岍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事项。前三项可以上诉,第四项可以复议。P251
29、裁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断定。  裁定的效力:拘束力、执行力。
30、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
31、决定的适用范围:(1)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是否回避(3日内决定)(2)是否准许顺延期限(3)延期审理(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5)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6)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32、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决定,决定书包括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33、作出即生效。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1、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P256
2、调解前置程序:(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动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开庭审理:(1)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2)法官的释明义务(3)一次开放和当庭宣判(4)实行独任审理(5)法庭笔录(6)审限3个月,不得处长。
4、   简易程序的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5、不适于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4)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6、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只适用于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3、二者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起诉,上诉)(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发生争谇,对裁判不服)(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二审具有监督职能)(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二审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一审开庭审理,二审还可以径行判决)(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4、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5、   提起上诉的条件:(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P267(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从收到之次日起算)(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5)必须递交上诉状。
6、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5日内移交原审法院。
7、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提出答辨状,5日内送二审。
8、撤回上诉的条件:(1)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2)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3)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自动撤回。
9、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审理范围。
10、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⑴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⑵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放审理为例外(4点)P273
11、可在本法院进行,也可在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2、第二审案件的裁判:㈠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判决: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⑵依法改判⑶发回重审(只限一次)⑷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㈡对第一审裁定捍上诉的案件的裁定:P276
13、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14、二审调解的范围:4点   P277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是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2、再审程序的特点:(1)程序发生的原因,是基于纠正被认为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4)从案件的审理法院看,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5)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裁判;(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不受时间限制。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1)原审决定再审:由院长将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决定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提审和指令再审:指令下达到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开始之日;只能指令再审一次,如因下级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不受此限制。
4、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1)法定情形: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②原判决、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抗诉方式:书面形式(3)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具有应当抗诉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应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必然引起再审。
5、当事人申请再审:(1)申请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2)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3)需有法定事实和理由: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期限:发生效力后2年内(5)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6、再审程序审理的特点:(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3)检察院出抗诉的,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由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4)再审的裁判和调解:3点P287

第四编特殊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1、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⑴选民资格案件;⑵宣告失踪、死亡案件;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广义特别程序:指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和特殊的争讼案件的程序,即非讼程序和特别争讼程序。
3、非诉程序适用范围:(1)“特别程序”中的非讼案件(2)“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4)海商事非讼案件。
4、我国立法上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2)实行一审终审;(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5)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特殊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选民资料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5、选举诉讼:是选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或手段。
选举前20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民证。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对申诉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某公民有无选民资格。
6、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2)诉讼当事人是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3)公民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4)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7、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一)审理和受理:(1)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2年。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为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满2年。从次日起计算;(2)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3)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4)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二)公告和判决:(1)法院受理申请后,应立即发出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期间为1年,意外事故为3个月;(2)判决中应确定死亡日期,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日为死亡日期。
8、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P296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9、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成年的却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采用书面形式;(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10、申请条件:(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2)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期限为1年,判决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1、   监督程序: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2、特点:⑴专门性;⑵非讼性:①仅债权人参加审理②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与“简易程序”的比较:P303
3、申请支付令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已到清偿期、数额确定;⑵适用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⑶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
4、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上诉。予以受理的,1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可以补足申请理由再次申请支付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5、驳回申请的条件:(1)当事人不适格;(2)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的;(3)要求给付的属于违法所得;(4)申请支付令之前或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6、支付令的效力:(1)督促力: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2)既判力: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驳回(3)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按支付令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7、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⑴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15日内;⑵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⑶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
8、支付令异议成立后的效力:(1)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此裁定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更不得提起上诉;(2)支付令失效。 P311
9、督促程序的终结:8点  P311 *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括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人为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8、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2)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不得上诉,应当公告,同时必须通知支付人。
9、除权判决的撤销:应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撤销除权判决,此判决内容必须公告,方法同于除权判决的公告方法。

第二十二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破产还债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2、破产还债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别:(1)前者启动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后者以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给付判决等执行根据为条件;(2)前者还需确认债权,后者执行的是由执行根据已确定的债权;(3)前者属一般执行,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一次性地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的执行属于个别执行,以债务人的部分财产满足个别债权人或几个债权人的债权。
3、破产申请的条件:(一)实质要件:(1)须具有破产能力:企业法人(2)须具有破产原因:国有企业是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国有企业是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形式要件:(1)申请主体须适格:债权人或债务人(2)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须符合法定申请手续:书面申请(4)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的,不要求预交。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债权人提出申请,有关诉讼时效中断。
4、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P326
6、法律效果:(一)程序法上的效果:(1)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2)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二)实体法上的效果:(1)债务人财产除用于正常生产,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2)不得故意减少自己财产。(三)对债务人人身限制。
7、受理后,应:(1)组成合议庭(2)发出通知,10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还应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提交资料(3)发布公告:合议庭自组成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10日内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4)成立企业监管组(5)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8、破产债权的申报:法院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9、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协议,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数的三分之二。决定其他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数的半数以上。  如不服,在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期间不停止决议执行。
10、破产和解: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延期或减额清偿债务等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
11、和解协议成立要件:(1)须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2)须经法院审查和裁定认可。
12、成立后的法律效力:(1)中止破产程序(2)债务人必须履行(3)无法定理由,债权人不得单方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主张恢复破产程序(4)无法定理由,法院不得终结和解协议、企业整顿,也不得依职权恢复破产程序。   企业整顿的期限:两年
13、企业整顿的终结:指在整顿期间出现法定事由,或者整顿期限届满,而结束对破产企业的整顿。(1)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整顿: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③在整顿期间,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2)整顿期满,不能清偿债务的;(3)经过整顿,清偿债务的。
14、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有第21条规定情形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5、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对破产宣告有异议,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在30日内作出裁定。
16、破产清算包括破产清理(15日内成立清算组,包括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的清理)和破产分配。
17、破产还债顺序:⑴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⑵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⑶破产债权。
18、破产程序的终结:(1)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 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三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述

1、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以及海商事非讼案件。
2、特点:(1)对物诉讼性(2)专门性(3)国际性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1)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2)海事特殊地域管辖:7点(3)海事专属管辖:3点(4)海事协议管辖(5)海事非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  P337-339

第三节 海事保全和送达制度

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以及海事担保。
1、海事请求保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解除海事保全措施的情形:(1)被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3)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未申请仲裁。
3、扣押与拍卖船舶是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扣押船舶期限为30日。诉前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
4、海事强制令: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具备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可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6、海事证据保全: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具备条件:(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取得。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8、送达方式:(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2)向受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3)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

1、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P345
2、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P346
3、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方式:3点 P346

第五节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1、设立基金有两类:(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的案件;(2)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申请的设立油污损害基金的案件。
2、管辖:诉前申请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P348
3、条件:(1)申请人须是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2)申请设立基金所针对的债权须是特定海事事故引起的限制性债权(3)应当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4、受理后,在7内发布通知或公告。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法院在15日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在7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15日内作出裁定。
5、设立基金可以提供现金或者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基金数额是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事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的,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第六节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1、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需具备的条件:4点  P350

第七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条件:(1)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买船方);(2)申请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3)申请应向转让船舶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4)须书面申请。
2、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催告期间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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