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07-9-17 14:10:21

07年10月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7~8章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 。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 :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 )、配置资源 、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 、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 :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 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
   (2) 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的规定:
      a. 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 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      预算收支的范围:
    (1) 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 税收收入b. 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 专项收入d. 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 ,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 ,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 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 b. 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c.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d. 国防支出 e .各项补贴支出f. 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 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 、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三、国债法律制度:
   1、国债与国债法概述 :
      (1)国债概念: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
      (2)国债职能 :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宏观调控的职能
      (3)国债法概念: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
(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5)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
(6)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
(7)按举借方式 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3、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
(1)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发行方法主要有:直接发行法、间接发行法、销售发行法、摊派发行法。
(2)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个方面。
      (3)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
(4)国债的管理是指为调控国债的规模 、结构 、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主要包括规模管理 、结构管理 。
四、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
      (1)政府采购概念: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a. 它能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b. 它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保护民族经济,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能促进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
          c. 它能够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1)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该法的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
   (2)政府采购的法律的定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超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3)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
a.. 采购法定原则 :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
b.. 保障公益原则 :指政府采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c.      公平交易原则 :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它具体又包括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 。
(4)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a. 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又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b.      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 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
a.      方式:公开招标(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b.      程序:涉及的程序很多,应严格按各类程序的规定办事
c.      合同: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d.      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与财政 支出管理直接相关,因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财政法规范。(具体的规范见教材第205,要求同学们理解)
3、      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的概述:
   (1)转移支付的概念: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2)转移支付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失衡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4、转移支付法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1)转移支付法主体:
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2)转移支付形式:
一般性转移支付:或称体制转移支付 ,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
专项转移支付 :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 ,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 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
特殊转移支付 :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它具有明显的临时 性、应急性。
(3)      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该制度的关键)
确定数额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财政供养人口、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疆域面积、农业产值等
    (4)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监管主体: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督主体
监管方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只能依《预算法》,通过同级人大和上级财政部门预决算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可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办法进行监管。
责任追究:从严追究责任,对几类严重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与税法概述: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税收概念: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 ,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
    (2)税收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2、税收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4)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5)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6)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3、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1)税法概念: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
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
    (3)税法体系 :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它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其中税收征纳法又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4、税法的构成要素:
    (1)概念及分类:
概念:是指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 ,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
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各类要素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可分为一般要素和特别要素。
另更为通常的一种分类是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2)实体法要素:
a.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b.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 ,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c. 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d.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可分为: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 ,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
定额税率: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 于从量计征。
e. 税收特别措施: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 ,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 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3)程序法要素:
a. 纳税时间 :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b.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5、税收体制改革:
税收体制是指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各种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也曾进行上过税收体制改革。其中以1984、1994年的两次税制改革规模为最大。
二、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1、概述:税收征纳实体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具体包括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2、商品税法律制度: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 ,以依法确定的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它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
   (1)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概念: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 税法主体:我国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应税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此外,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还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b. 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c.      税率:分为三档,即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零税率。
d.      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见教材第226面,要求记忆)
         e. 税收减免: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己自产农业产品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也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 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b. 征税范围:包括11个税目,可以概括为: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奢侈品、非生活必多方面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两个税目;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两个税目;石油类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包括汽车 轮胎、护肤护发品两个税目。
c.      税率:包括两类,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d.      应纳税额计算:
适用比例税率的消费品的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消费品售数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消费品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e. 税收减免:减免项目很少,主要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费税。此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 营业税法律制度:
概念: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相关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      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b.      征税范围:主要包括9个税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c.      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d.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e.      税收减免:项目较多,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农业机耕、排灌等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等,均属法定免税项目。此外,它也有有关起征点的规定。
   (4)关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相关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      征税范围:包括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
b.      纳税主体:是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c.      税率:我国关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d.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是关税的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或: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e.      税收减免:项目较多,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大类。
   3、所得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所得为征税对象 ,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它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1)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概念: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有:
         a. 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除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 。
b.      征税范围:包括两类所得,一类是生产、经营所得,另一类是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c.      税率方面: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3%。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一致的。
d.      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它是收总额与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差额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e.      税收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 ,依照税法规定执行。
    (2)涉外企业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有:
a. 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统称为涉外企业 。
b. 征税范围:其征税对象也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大类。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c.      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税率,另一类是预提所得税税率。
d.      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也是应税所得额,即收入总额减去准予列支项目的金额。
其计税公式也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公式是相同的。
e.      税收优惠:是较多的。主要包括:
税率优惠 ,分设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
减免优惠,包括“两免三减”、“五免五减”、预提所 得税减免、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再投资优惠
    (3)个人所得税:
概念: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 ,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
a.      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b.      征税范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见教材第233面,要求记忆)
c.      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类是比例税率
d.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首先按税法规定确定应税所得额,然后即可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e.      税收减免:项目较多,如国债得息、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均应免税。另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经批准可以减征。
4、财产法律制度:
概念: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 ,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我国财产税的种类:主要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
三、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1、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
(1)税务登记(2)账证管理(3)纳税申报
2、税收征收制度:(税收征纳的核心和关键)
      (1)税款征收基本制度:即一般制度,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制度、税务管辖制度、征收方式制度、税额确定制度、征纳期限制度、文书送达制度等。
      (2)税款征收特别制度:包括税收减免制度、退税制度、缓征制度和补税制度、追征制度等。
      (3)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a. 税收保全制度:
概念: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 ,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措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冻结等额存款、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b. 强制执行制度:
概念: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义务 ,经由征税机关采取 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
措施:(见教材第240面)
          c. 欠税回收保障制度:它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如离境清税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欠税告知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等
    3、税务检查制度:
      (1)概念:通常是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
      (2)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资料检查权、实地检查权、资料取得权、税情询问权、单证查核权、存款查核权
      (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方面的义务:资料退还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持证检查的义务
四、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 :
   1、重复征税概述:从广义上说,可分为三类:
   (1)税制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复税制引起的
   (2)法律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造成的。
(3)经济性重复征税,它是由于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的同一税源征税而造成的。
   2、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1)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对于本国居民源于境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 ,免予征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它包括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但一般多采行后者。
    (2)抵免法:也称税收抵免,是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按适用的主体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3、防止税收逃避的制度:
    (1)税收逃避的概念:指通过规避税法来全部或部分地逃脱、避免承担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它包括逃税(或称偷税)、避税等,其行为结果是国家税收的流失。
(2)逃税、避税、节税的区别:
逃税: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 。
避税: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或罅隙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 ,它虽然不违反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形式上是不违法 的,但在实质上却是间接违反税法宗旨的行为
节税:也称税收筹划,是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法律安排来降低或免除税负的行为,它并不属于税收逃避行为。
五、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记住几个名词解释:
偷税行为: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行为: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税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它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如果违反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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