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8年1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8年1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 C )
A.人口问题B.资源问题C.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D.人口、资源、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制约关系问题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 B )
A.人与自然的关系B.人与人之间的关系C.人与物的关系D.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
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日期是( C )
A.1979年10月B.1989年5月C.1989年12月D.1990年1月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叫做
( D )
A.柯斯定理B.政策失灵C.市场失灵D.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5.负责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的机构是( 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家环境保护总局C.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D.国家质量监督局
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从理论上讲,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6.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期限是( C )
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主体是( D )
A.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B.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
C.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D.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8.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A )
A.限期淘汰制度B.三同时制度C.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9.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 C )
A.环保方法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境质量标准D.环境基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三、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
10.《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B )
A.10日B.15日C.30日D.45日
11.《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 C )
A.行政处罚B.罚款处罚C.行政处分D.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 B )
A.应急措施 B.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C.强制性措施 D.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3.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 A )
A.海洋自然保护区B.海滨风景游览区C.重点污染控制区D.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1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 A )
A.限期治理 B.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C.进行治理 D.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5.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是( B )
A.环境噪声排放标准B.声环境质量标准C.环境噪声方法标准D.环境噪声基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也是制订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城市规划部门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防噪声距离的法定标准之一。
16.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 C )
A.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依法申请行政调解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应( B )
A.由变更前的当事人负责 B.由变更后的单位负责
C.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D.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18.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水、跑肥、跑土,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是( B )
A.土地荒漠化B.水土流失C.土地盐渍化D.土地潜育化
19.与其它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效力的是( D )
A.城市总体规划B.村庄、集镇规划C.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京都议定书》中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履约机制是( C )
A.联合履约机制B.排放贸易C.清洁发展机制D.环境影响评价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
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21.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基金是( B )
A.林业基金B.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C.森林植被恢复费D.育林费
22.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不与国家指定的统一收购矿产品规定相违背的条件下,有自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 B )
A.探矿权B.使用权C.采矿权D.所有权
在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3.强调保持特定地域的原貌,严禁人为干扰和破坏的特殊区域是( C )
A.风景名胜区B.森林公园C.自然保护区D.文化遗迹地
自然保护区:主要强调保持特定地域的原貌(不管这种原貌是否资源丰富、是否景观优美),严禁人为的干扰和破坏,目的在于保留和提供环境“本底”,而且在同一区域内还要分成不同的区域,采取严格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则特别强调具有特定美学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物以及风土人情,并具有相当的欣赏价值,可以供人游览参观,它允许一定的人工修饰与恢复。
24.通过《21世纪议程》的会议是( C )
A.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B.内罗毕会议C.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D.约翰内斯堡会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1992年6月14日在里约热内卢的环发大会上通过。
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在全国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25.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ABC )
A.司法审查之诉B.请求履行职责之诉C.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D.不作为之诉E.侵权行为之诉
①司法审查之诉。这是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②请求履行职责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包括环保部门拒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改选的职责。
③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要求赔偿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侵权行为使公民、法人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单独要求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我国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设立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 ABCDE )
A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非法捕捞水产品罪C非法猎捕和狩猎罪D非法占用耕地罪E破坏矿产资源罪
27.防止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内容有( ACDE )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B.岸滩废弃物管理C.防止海洋污染D.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
E.海滩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为了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⑵防治海洋污染。⑶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环境。⑷海滩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28.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包括( ABC )
A.不可抗力B.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C.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D.紧急避险E.正当防卫
29.对于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法律规定的治理措施有( ACD )
A.因地制宜,综合治理B.保护和改善植被C.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D.明确治理责任E.加强林业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措施的规定:1、保护和改善植被;2、加强林业管理;3、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1、因地制宜,综合治理;2、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3、明确治理责任。
30.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草原自然保护区的地区是( ACD )
A.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B.天然草地 C.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D.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E.高寒草原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3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几类特殊的海洋资源做出了特殊规定,包括( ACD )
A.迁徙性海洋生物B.海洋珊瑚C.产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D.海洋哺乳动物E.深海石油
公约对三类特殊的海洋资源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1)迁徙性海洋生物。公约要求沿海国和相关的捕捞这类高迁徙性海洋生物的国家直接进行合作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来进行合作。若没有任何适当的国际组织存在的话,这些国家必须通过合作来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并参加其活动。
(2)海洋哺乳动物,具体包括12种动物。
(3)为产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32.国际环境法中“共同的责任”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ABCE )
A.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
B.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C.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D.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
E.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
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就国际环境关系的现状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
(2)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3)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4)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答: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2)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34.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的区别。
答:(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是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森林,草原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既是民法的保护客体,也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在保护其环境功能。这些自然物都是只有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一个财产权的客体。
(3)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等职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其意义在于他们不能作为财产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而只能作为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35.简述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答:(1)实施该规则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6.简述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1)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2)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3)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4)因地制宜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试论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答:(1)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首先在《宪法》中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环境管理的民主原则。
38.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答: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特别是在因公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在立法的改进、救济方式上更多采用预防性的责任形式,作到积极预防和避免损害的发生。
(1)排除危害。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排除。包括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的排除。是一种积极意义的防止性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致害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①财产损失的赔偿。在环境污染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计算中,除了直接损失外,也应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例如工厂排污毒死了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鱼塘的鱼苗,可得利益是鱼苗成长后可以得到的实际收入,间接损失是清除鱼塘被污染的费用。
②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损害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1993年9月25日,一艘由×国××产业株式会社雇用的“石堡”货轮装载6440个黑色铁桶共计1283吨的所谓“其它燃料油”货物,停泊在我国××港区上元门码头。9月29日卸货时,海关在审查双方供货合同中发现疑点,随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商检局于10月4日和7日两次对该货物打开140桶取样检验,发现实际进口的并不是燃料油,而是形态各异、成份混杂、具有危害性的化工废弃物。其中部分是整桶污水,大部分是固体不明物质,而且出现强酸性、强碱性和强烈的腐蚀性及刺激性气味。同时,部分铁桶内压很大,已造成包装铁桶变形,开桶时,液体或固体物质立即喷(漏)出,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爆炸等环境灾害事故的危险。10月8日,××海关宣布查封此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问:(1)请分析本案中的违法行为?
答:本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本案中的化工废弃物,未经任何保护部门的审批,冒充燃料油转移到中国,不仅直接违反了《巴塞尔公约》,而且也直接违反了我国对于有害废物进口管理的规定,理应受到查处。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制制度。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国外危险废物向我国转移的事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在国际上是受到严格管理和控制的活动。1989年3月20日至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国际会议,并于3月22日通过了该公约,118个国家出席会议,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05个国家在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了字。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禁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口;如果进行该公约管辖的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事先必须将有关有害废物的详细资料通过出口国主管部门通知进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只有在得到进口国和过境国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才能允许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如果进口国没有能力对进口的有害废物进行环境无害方式处置,出口国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拒绝有害废物的出口;缔约国不得允许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除非有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中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于1990年3月22日正式批准该公约,并承诺对公约所载一切规定完全遵守。而且,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还于1991年3月7日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含氰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23类废物进入我国境内倾倒、处置,其中也包括废油和废有机溶剂。对于作为原料、能源或再利用的废物的进口,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口。本案中的韩国化工废料,未经任何保护部门的审批,冒充燃料油转移到中国,不仅直接违反了《巴塞尔公约》,而且也直接违反了我国对于有害废物进口管理的规定,理应受到查处。但是,在本案中,对违法者越境转移危险废物,仅限于在发现后将其退运出境,并没有对其科以其他法律制裁,这主要是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1994年,而遍查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除了“责令进口单位将废物退运出境”这一带有行政措施性质的法律责任外,很难找到可直接适用于追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就连《环境保护法》这种综合性的法律,也没一项条款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更不用说以刑事手段对此予以制裁了。为了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而改变了有关固体废物规定零散、不全面、不系统的落后面貌,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尤其重要的是,该法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指¨{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它无疑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刑法武器。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再按走私罪处理,以便于实践中更好地操作。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非法倾倒、堆放、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制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进境的固体废物。所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等。这些物质不仅有碍环境的净化,更因其具有危险成分,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造成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危害性相当大。 (2)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否则就可能构成本罪。倾倒固体废物,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载运工具向我国境内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境外固体废物,是指将境外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境外固体废物,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数量、缩小其体积、减少或消除其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处置进境同体废物的方法多种多样,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其处置行为是否有发生污染环境的危害。 (3)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亦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有可能污染环境却故意为之。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出于谋利,有的是出于私利进行污染转嫁,有的是嫁祸于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指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39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25条第1款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66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40.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某市综合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为此,王某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某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某市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
1997年11月3日晚22时,某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问:本案中法院的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的审理是正确的。投资公司在建设项目主体进行规划的同时就要对周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造成损害,还要做到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因此投资公司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京石高速公路在7号楼建设前就已通车数年,但根据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发展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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