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10-11-10 17:12:27

全国2008年1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8年1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商朝专司占卜,并拥有一定立法、司法解释权的官吏是(      )
A.司寇
B.司隶
C.史
D.太师
2.五刑中的膑刑是指(      )
A.截去膝盖骨
B.断脚
C.割鼻子
D.去势
3.西周时期将过失犯罪称为(      )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4.西周初期制定周礼的是(      )
A.周成王
B.周公
C.周穆王
D.周康王
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傅别
B.书契
C.质剂
D.判书
6.公元前536年,在郑国“铸刑书于鼎”的是(      )
A.赵盾
B.子产
C.邓析
D.赵鞅
7.作为法典的篇目,“杂法”最早出现于(      )
A.《法经》
B.《九章律》
C.《北齐律》
D.《晋律》
8.汉代“春秋决狱”的要旨是(      )
A.缘法定罪
B.一断于法
C.一准乎礼
D.论心定罪
9.以“六条问事”对地方郡县官吏进行监督的是(      )
A.秦朝
B.汉朝(汉武帝时期)
C.唐朝
D.清朝
10.最早将“八议”入律的是(      )
A.《法经》
B.《九章律》
C.《新律》
D.《北齐律》
11.隋《开皇律》12篇的体例源于(      )
A.《新律》
B.《晋律》
C.《武德律》
D.《北齐律》
12.科举选官制度正式创立于(      )
A.汉朝
B.晋朝
C.隋朝
D.唐朝
13.唐律规定,在他人土地里发现宿藏物,其所有权归(      )
A.土地所有者
B.国家
C.发现人
D.发现人和土地所有者各半
14.唐朝主持制定《永徽律》的是(      )
A.萧何
B.杜预
C.长孙无忌
D.窦仪
15.折杖法创设于(      )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16.“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      )
A.秦朝
B.汉朝
C.宋朝
D.元朝
l7.《大元通制》中的“断例”相当于其他王朝的(      )
A.敕
B.令、格和式
C.律
D.疏议
18.明代的军事特务机关称为(      )
A.东厂
B.西厂
C.三法司
D.锦衣卫
19.清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将六科给事中并入(      )
A.都察院
B.御史台
C.大理寺
D.刑部
20.清末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最大特点是(      )
A.实行民主
B.实行共和
C.行君主专制之实
D.实行内阁制
21.清末法制变革,在形式上选择的仿效对象是(      )
A.美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22.《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与“继承”两编的主要起草机构是(      )
A.礼学馆
B.修订法律馆
C.法部
D.大理院
23.清代经秋审、朝审,决定奏请皇帝批准后付诸执行的案件称为(      )
A.留养承祀
B.可矜
C.情实
D.缓决
2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的法典公布于(      )
A.1912年
B.1914年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D.1946年
25.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的是(      )
A.晚清政府
B.北洋政府
C.南京临时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
26.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的惩戒机构是(      )
A.行政院
B.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C.监察院
D.考试院
27.《中华民国约法》俗称(      )
A.“天坛宪章”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B.贿选《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C.“袁记约法”
D.《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1911年清政府为度过危机而制定
28.根据地婚姻立法中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原则的是(      )
A.《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B.《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C.《山东省婚姻条例》
D.《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29.在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主张的是(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30.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所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为(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包括(      )
A.亲亲B.尊尊C.长长D.男女有别E.一断于法
32.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
A.察举B.乡试C.科举D.辟举E.征召
3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所确立的评定程序基本上包括(      )
A.都评
B.州议
C.司徒审
D.尚书决

E.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
九品中正制的评定程序基本上包括:郡议;州议;司徒审;尚书决。
34.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程序方面的要件(      )
A.先问亲邻
B.过割赋税
C.输钱印契

D.经官给据
E.原主离业
35.《大清刑律》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      )
A.死刑
B.无期徒刑
C.有期徒刑
D.拘役E.罚金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

36.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37.和离:唐律令在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

38.马锡五审判方式:它是对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它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遍推广。其主要特点: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纠正错案、解决难案件,使群众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教育。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39.简述中古时期“律”以外的综合法典与单行法规。

综合法规:

(1)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亲自书写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修成唐朝政书。《唐六典》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2)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单行法规:是专门针对具体事项而颁布的法律文件。如“令”

40.简述西汉初期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41.简述会审公廨制度。

1864年清廷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借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2.试述中古时期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特权原则。

    (1)议,即八议,指八种高官达贵犯罪后,享有大臣集议,皇帝裁决的特权。(3分)

    (2)请,即通过“上请”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3分)

    (3)减,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享有减一等处罚的特权。(3分)

    (4)赎,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流以下罪,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3分)

    (5)官当,指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3分)

43.试述清末的修律活动。

清末修律活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方面:

其一,删除旧律例、废除不和时代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其二,制定新法律、新制度。自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等在内的涉及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领域的一系列新法典或单行法规;

其三,配合新法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修律活动: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和颁布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删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是在新刑律指定颁布之前暂附于用的过度性法律,于1910年9月正式颁行京外。

《大清新刑律》于1905年起草,1910年12月颁布,是清末编定新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2)制定民律草案和商法
    从1907年喀什编订民律,由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其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而未及颁行。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然有调整市场、有关交易等法律规定,却没有独立的商事法律。

三、制定民、刑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1906年编成《大清民、刑诉讼法》。但未能颁行。

1906年公布了《大理寺审判编制法》,次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仿照日本编订《法院编制法》。

1910年12月重新编成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都未及审议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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