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09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准备的全书重点
第一讲:序论
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一个或者多个因素涉外)
民事关系:广义的民事关系,指民商事关系
外:法域(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
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涉外民事关系;各国立法差异;司法权独立;内外国法律平等
冲突:法律域内域外效力的冲突
类型: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部,不同法域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不同宗教,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新法旧法冲突;动态冲突)
解决的历史发展:本国冲突法解决——统一冲突法解决——统一实体法解决
国际私法名称
国际私法范围:
英美法系:管辖权+冲突规范+判决承认执行+住所
法国:管辖权+冲突规范+国籍住所
德国:冲突规范
我国: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渊源
国内立法:最主要渊源,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国内判例:在不同国家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为渊源;大陆法系和我国:不承认
国际私法要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并恰当运用: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为了直接援用判例;为了发展国际私法
国际条约:条约范围: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
条约适用:直接适用,优先适用
国际惯例:条件: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
性质:国际强行法:豁免权;国民待遇,公共秩序保留;承认法律域外效力等
任意法:国际贸易惯例:须经当事人同意采用
我国:国际惯例为补缺作用
国际私法原则何一般法律:不是普遍认可,取决于国家法律或者条约是否有明确授权
我国不承认其为国际私法渊源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运用,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也是跨国关系
要求:尊重国家主权,贯彻独立自主方针
体现:立法独立;管辖权独立;
意义: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继承
平等互利原则:运用:对国家而言,要承认外国人平等地位,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
对当事人而言:从事民事活动要建立平等互利关系
意义:对等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人
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其成为国际私法原则是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采用该原则要兼顾中国基本制度和国际普遍时间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推进
体现为:法律选择中适用对弱者一方有利的法律
国际私法历史
立法史
国内立法史:唐朝永徽律: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欧洲最早再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提出了国籍国法;运用单边冲突规范;分散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变化: 分散立法——专篇专章——单行立法——法典化
国内立法新发展:调整范围扩大化,规定详细化(民事——商事)
法律选择灵活化(双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典结构合理化(总则,分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
国际立法史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化运动特点:运动终点转移:民事——商事领域
程序:诉讼,仲裁,ADR
运动方向转移:区域性——全球性
运动趋势趋同化:法系之间的冲突得到缓和(如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调和。继承同一制和分割制的调和,程序问题的调和等)
学说史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
观点: 解释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冲突;区分人法和物法;语法分析法
意义:开创了国际私法;提出了属人主义路线;提出重要冲突规范
法国: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
达让特莱:推崇属地原则;人法是物法的例外;混合法则也具有属地性
荷兰:胡伯:国际礼让说:胡伯三原则:法律属地原则;何为主权者的臣民;礼让原则
意义:将国际私法纳入国家主义的轨道;在国家主权和国际利益基础上考虑国际
私法问题; 影响后来的既得权理论
德国: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理论:内外国法律平等;法律关系依其本性决定本座所在地;
意义:方法论上的突破:法则区别说——本座说;
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趋同化
使国际私法回到国际主义的轨道
英国:戴西:既得权
理论:管辖权原则;既得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既得权性质判断;意思自治
缺陷:自相矛盾
美国:库克:本地法:
凯弗斯:规则选择(结果选择)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范围扩大,内容丰富:民事——商事,程序
分支学科形成
趋同化趋势不断加强
深化对传统冲突法及学说的改造:(灵活开放性冲突规范;多元连结点;区分同类法律关系,区分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引入利益导向,统一实体法)
国内法典日益增多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
立法不足:立法形式没有改变:仍然是分散立法
立法规定欠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没有调动理论学者的力量
理论研究工作的成就:积极投入立法;投入司法实践和法律咨询;论文著作增加;投入学科创新;退出示范法
理论:国际私法趋同化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
趋同化本性是趋向一致的走时,体现为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
趋同化理论出现有历史基础:全球一体化要求建立新的民商秩序
国际私法自身的重大变化:性质转变(加强了国际性);功能转变(转为推动国际私法的合作);范围扩大(包括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统一实体法);基本制度发生变化
《示范法》特点:法典模式;内容全面;指导思想超前;
冲突规范和法律选择
冲突规范:概念
特点:间接规范;特殊法律适用规范;特殊结构(范围+准据法)
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一个连结点,外国或内国)
双方冲突规范(一个连结点,内外国平等)
重叠性冲突规范(两个以上连结点,同时适用)
选择性冲突规范(两个以上连结点,选择适用)
单边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1双=2单;2单=1双
国家在冲突法立法中,回根据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
地位:是不可取代的解决涉外纠纷的方法,理由是统一实体法存在着以下问题:适用范围优先;缔约国有限;实体法具有任意性。
局限性:缺乏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法律选择难度大比较复杂
准据法表述公式:
属人法:连结点:国籍,住所,惯常居所(本国法和住所地国法的对立)
解决问题:人的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
物之所在地法:连结点:物之所在地 解决问题: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合同方式,内容有效性
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
婚姻缔结地:婚姻形式要件
立遗嘱地:遗嘱方式法律问题
法院地法:程序问题;冲突规范问题;部分实体法问题
旗国法:船舶,航空器纠纷
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合同,侵权,婚姻,继承
最密切联系地国法:
连结点:
法律意义:形式上的纽带和实质上的桥梁
选择: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有关
( 以属人法为例,其连结点经历了:住所地法—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
软化处理:体现:单边—双边;一个连结点——多个连结点;硬性—弹性
应对互联网:互联网对属地和属人连结点的挑战
对属地连结点:网络无边界;网上地点难以确定
对属人连结点:网络开放性导致国籍和住所和网络的关系相当松散
法律选择方法
依法律性质决定法律选择:来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体现为公法和私法,强行法和任意法;属人法和属地法的区分
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来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体现为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对萨维尼理论的吸收;被广泛适用,必须减少其中法官的任意性
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选择:来自柯里政府利益分析:体现为追求更合理公正判决
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选择:来自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依判决的利于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选择
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选择:来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第二讲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问题
识别
冲突规范的冲突:连结点不同;连结点的解释不同;范围定性或者归类不同(隐性冲突)
识别概念
产生原因:同一事实不同性质;统一概念不同理解;统一内容不同不明;一国特有概念
识别依据:法院地法说;赞同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法官熟悉国内法;在识别解决之前,外国法尚未确定
反对理由: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有些概念一国独有,不能根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新法院地法说:根据法院地的实体法和冲突法进行解决
准据法说:反对理由:识别产生于准据法确定之前,没有识别不可能有准据法;既然已经确定了准据法,就无须再进行识别
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反对理由:理想化不显示:不可能收集各方法律进行比较,也不可能形成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或共同认识
个案识别说:反对理由:使识别标准处于不稳定
功能识别说:
反致
形式: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英国:双重反致
法国福果案
反致产生原因:总括指引;连结点不同;致送关系产生
理论分歧:反对反致:违背冲突法宗旨;有损内国立法权;于实际不便;导致恶性循环
赞成意见:维护外国法律完整性;扩大内国法适用;有利于判决一致;可得到更合理判决
立法中的反致制度:有条件,有限制接受反致
反致的发展趋势:符合判决一致和个案公正的价值目标;
作为一种辅助性调解措施(适用范围有限;受灵活性规则排斥;受统一化运动弱化)
中国立法: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其他领域是否接受没有明确
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主要问题应适用外国法;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对先决问题会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
解决办法: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
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
个案分析
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区际冲突法(统一区际冲突法;各自区际冲突法;类推适用国际私法;直接适用国际私法)
统一实体法(全国统一实体法;部分法域统一实体法;特定领域统一实体法;审判规则;扩大适用一个法域的实体法)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目前:类推适用各法院各自的国际私法或区际私法
多法域国家当事人本国法确定方法:
以住所地法代替本国法适用
借助区际私法解决,无区际私法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借助国际私法解决
以首都所在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根据该外国人际私法,若无,借助最密切联系法
时际法律冲突情况:
冲突规则改变:连结点改变;时间因素改变;连结点和时间因素都改变;新法加以明确
事实上的连结点改变(动态冲突):可变主义和不可变主义
准据法改变:新法加以明确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主观故意;规避强行法;改变连结点;结果既遂
性质:是独立于公共秩序保留还是属于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效力:有效论:理由:连结点的改变是冲突规范所允许的
无效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逃避强行法
规避本国法无效;规避本国法和外国法都无效
中国立法: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外国法的查明
查明方法:当事人举证;法官举证查明;法官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负协助义务
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内国法;推定内外国法相同;驳回诉讼;适用和外国法相似的法律;适用一般法理;辅助连结点(再次进行法律选择)
外国法解释:同一性原则:遵循外国法院解释该外国法时所遵守的解释原则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冲突法错误:可以上诉
适用准据法错误:有争议,有的国家允许上诉,有的不允许上诉
我国做法:
公共秩序保留:
作用:排除外国法适用;直接适用内国法
理论:萨维尼,孟西尼,布鲁歇(国际公共秩序和国内公共秩序)
主观论:强调外国法本身的规定
客观论 :强调外国法适用的结果
立法方式:间接立法方式;直接立法方式;合并立法方式
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或者有限制适用法院地法
分割法:适用该外国法中的其他规定
拒绝审判
运用该制度应主义问题:
公共秩序是弹性条款:灵活性(无统一解释)+必须不得滥用(采用客观论;区分国际和国内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不一概代为法院地法)
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国内公共秩序
区分公共秩序和国家主权行为,外国公法的适用(公法本身无域外效力)
公共秩序能否排除条约适用:根据条约规定,若无此规定,一般也允许适用公共秩序
外国公共秩序是否保护:一般不考虑,但转致情况例外
中国立法:以本法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讲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意义:内外国人地位平等
特点:互惠;同等非同样待遇;立法形式为国内立法或者条约;适用范围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最惠国待遇:意义:外外平等
特点:根据条约赋予:自动取得;享受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产品;一般规定适用范围
分类:互惠和非互惠;有条件和无条件
适用范围
适用例外
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互惠待遇
自然人国籍冲突
国籍:
概念、意义(涉外性标准之一、连结点之一、管辖权根据之一)
国籍冲突:积极冲突:内外国国籍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优先
住所地/惯常居住地国优先
最密切联系
消极冲突:住所地国——居住地国——法院地国
中国立法:积极冲突: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本国法
消极冲突:定居国法——住所地国法
住所 P113:
住所认定:客观因素(居住事实)+主观因素(“家”:长住意愿)
住所规则:一人必须有一住所,一人只能有一住所;旧住所推定到新住所取得;
成年人才能选择住所
住所法律意义:连结点之一,解决国籍消极冲突;解决复合法域问题; 管辖权根据之一
概念区分:
住所(居住事实+长住意图);惯常居所(某段时间持续居住);居所(暂时居住):私法概念,反应人和地域的关系
国籍:公法概念,反映人和国家的关系
住所冲突:积极冲突:内外国住所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优先
居所/最密切联系
消极冲突: 居住地国——现在所在地
中国住所规则: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符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住所积极冲突: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1955《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意义:解决属人法上两大法系的对立;
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让步:住所地法优于国籍国法;
扩大住所概念:惯常居所的提出
内容:住所地国法 国籍国法
“当事人住所地法指向国籍国法,国籍国法又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适用住所地法”
自然人权利能力
法律冲突:出生时间冲突;死亡时间冲突;宣告失踪(死亡)制度冲突;推定死亡冲突
法律适用:法律关系准据法(权利能力是特定人在特定民事关系中的能力问题)
法院地法( 保护法院地公共利益)
属人法(权利能力是人的基本属性)
以属人法为主,特定情况下,不排除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准据法适用。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管辖权:国籍国管辖/ 住所地国管辖/以本国管辖为住,一定条件下住所地国管辖
法律适用: 属人法+法院地法(涉及法院地国境内的财产和法律关系)
自然人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属人法(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例外规则: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商务活动适用行为地法
中国立法:P121
涉外禁治产宣告:2000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管辖法院:本国法院管辖+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具备国籍国法宣告为禁治产的条件,住所地国可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当事人本国)
法人
法人国籍的法律意义:(1) 国籍不同,待遇不同; (2)法人认许的必要;(3)确定
法人权利能力的;(4)必要;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
法人国籍的确定:(1)成员国籍;(2)成立地;(3)实际控制;(4)准据法说;
(5)住所地;(6)准据法+住所地
我国立法:外国法人:注册登记地
中国法人:成立地+准据法
跨国公司子公司:成立地+准据法
跨国公司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以母公司的国籍为其国籍
法人的住所:章程规定;主事务所所在地;主营业所所在地
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特别认许;概括认许;一般认许;分别认许
中国关于外国法人的认许:
临时来华商贸:一般认许,
直接投资:为中国法人,无须认许
设立分支机构:特别认许
设立分支机构程序:申请——提交材料——批准——登记
审批分支机构设立三原则:外国公司是否合法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合法;经营活动
是否符合中国产业政策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表明身份(表明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
人(指定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
钱(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费)
配置外国公司章程
分支机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分支机构承担责任
法人属人法(法人国籍国法):决定法人的成立;权利能力,内部体制,解散,合并分立
内国的外国人法:决定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能力
1956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p133。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依各行为准据法
形式要件:行为地法+例外(不动产)
代理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权关系:合同准据法(意思自治+最密切)
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效果关系
(1) 主合同纠纷:合同准据法
(2)代理权能否约束被代理人: 本人住所地法
主合同准据法
代理行为地法
例外
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行为关系:一般无纠纷
侵权:侵权准据法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代理人行为地法;
主合同准据法
代理效果准据法
代理人属人法
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p140
公约内容:适用范围:广义代理
特定:内国强制性规定优先适用,允许公共秩序保留,反对反致
法律适用: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意思自治—代理人营业地法—代理人惯常居所地
(例外:代理人主要活动地法)
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营业地法——代理人行为地法(四种情况)
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效果准据法
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
确定物之所在地:物理所在地——无形动产:能被追索地——运输工具:登记地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例外:外国法人解散;人身有关的动产;无主财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识别;物权客体范围;种类内容;取得变更消灭条件;保护方法
我国规定: 民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p146
破产:
单一破产(一国破产,全球有效)——普及破产主义(破产具有域外效力)
复合破产(一国破产,一国有效)——地域破产主义(破产仅有域内效力)
国际破产管辖权(排除协议管辖):主营业所所在地;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法院地法+例外: 破产财产识别:物之所在地法
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破产地域主义
信托法律适用演化:物之所在地法——信托自体法: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
1985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p 154
知识产权
法律适用:权利授予国法,被请求保护地国法;行为地法
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四个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的认定:成员国国民或者在成员国有住所或营业地的非国民
优先权原则: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商号,商誉产地名称:无优先权
强制许可原则:条件:满一定期限后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
效力:无独占性;付合理报酬,不得转让
专利商标独立原则:批准与否,取决于受理国的国内立法
《专利合作条约》
一项发明一次申请
延长优先权为20个月
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对象:商标和服务商标
国际注册程序
效力:审查日为商标生效日和优先权日
5年后,各国商标注册独立
国际注册期限:20年,续展20年,次数不限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国民待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自动保护原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一经产生,即受保护
版权独立原则:依权利要求地法进行保护
最低保护标准:精神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录用经济权利:
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强制许可证(进行教研使用——付费)
《世界版权公约》
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作品需具备一定形式
保护标准:经济权利
保护期
无追溯力原则:不适用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民待遇的认定
《TRIPS》:P174
我国规定:p175
第四讲
合同法律适用
合同概念:营业所在不同国家
基本理论:单一论:合同是一个整体,统一由一个法律支配
分割论:缔约能力——属人法
合同形式——合同缔结地法
合同成立及效力——合同履行地法
客观论:合同适用客观连结点法律
主观论:合同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
合同准据法适用三个阶段:13,14世纪,巴托鲁斯:客观标准说(合同缔结地)
15、16实际 杜摩兰:主观论
19、20世纪:合同自体法(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
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理由:合同私法性;当事人自愿服从
方式:明示:书面形式:多数国家接受
默示:有的国家接受,有的反对
全部选择和部分选择
选择变更
时间: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不能影响原合同的成立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效力:约束当事人和法院
范围:只能是实体法,排除反致
限制:不能排除强行法;必须是善意合法;不能选择毫无联系的法律;不能构成法律规避;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能选择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
作用:规定客观连结点; 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法;规定最密切联系地法;规定特征性履行地法
特征性履行说:
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缔约地法
当事人属人法
多种法律种选择适用
合同形式法律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准据法;选择适用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中国规定:
1、 意思自治原则:
方式:必须明示,排除默示
时间:最迟在开庭审理前
范围:可以是任何国家法律,但必须是实体法,排除反致
限制:三类投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不动产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合同争议:排除缔约能力( 本国法+行为地法)
排除合同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合同不限形式)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13类合同
3、 更密切联系原则
4、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管理补缺适用
5、注意:1、以下几种情况合同将适用中国法:(1)当事人选择中国法的;(2)三类投资合同(3)最密切联系地在中国的
2、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实体条约或惯例(不得违背公共秩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特点:国际性、货物性、买卖性(双务,诺成)
适用范围:国际性(营业地标准和国际私法标准)
买卖性(排除8种:消费者合同,拍卖,执行令状,有价证券,特殊动产,电力,劳务或服务合同,产品责任)
合同范围:订立,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合同无效,货物保全
效力:不具有强制性,允许选择适用
合同形式:形式不限但允许保留
订立:要约+承诺(到达生效)
权利义务:卖方(交货和单据,担保义务);
买方:(付款,取货)
中国执行中的问题:
两项保留:国际私法规则保留+书面形式保留
法律适用规则:意思自治+公约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请求权时效:4年
时效的起算、中止。延长
中国:合同法: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犯之日起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适用范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CISG同)
不适用的范围:行为能力;代理权;所有权;买卖对第三人效力;选择仲裁或法院协议
法律适用:意思自治(明示/默示;合同全部/部分;选择变更):
没选择时,缔约时卖方营业地(例外:买方营业地:即合同谈判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或招投标合同)
更密切联系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8方面)
国际贸易术语
EFCD
FOB(装运港):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
卖方义务:装运港港交货
买方义务:运输,保险
CIF(目的港): 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
卖方义务:成本+保险费+运费
买方义务:
国际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班轮运输合同:提单(法律意义:合同凭证、货物收据、所有权凭证)
《海牙规则》:
承运人义务:适航义务+合理谨慎义务
承运人免责:受雇人人过失;非承运人火灾;海难;天灾;战争;公敌政府行为;检疫限制;托运人行为;罢工;海上救助;货物缺陷;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船舶潜在缺陷
责任期间:船上吊杆:钩到钩
岸上吊杆:舷到舷
索赔与诉讼:立即/3天内书面通知+1年时效
《汉堡规则》的修改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归责原则 完全过失(承运人+受雇人) 不完全过失(承运人)
责任期限 接到交 钩到钩,舷到舷
赔偿限额 835特别提款权/件 100英镑/件
2.5特别提款权/公斤
火灾 索赔人举证:承运人或受雇人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规定 没有规定
时效 2年 1年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
《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
适用范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合同形式:运单(非所有权凭证)
托运人义务:填单,付费,取货
托运人权利: 修改合同;拒领货物;索赔
承运人权利:收费;留置权;拒绝合同变更;免责
承运人义务:交货;执行变更合同;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限制: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价值
承运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属性;发货人过失;包装不良
索赔:赔偿请求——180天回复——起诉(发站或到站法院)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
华沙体系: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瓜达拉哈拉公约:效力独立,内容关联
蒙特利尔公约
《华沙公约》:
合同形式:航空货运单(非所有权凭证)
托运人义务:付费,填单,交单
权利: 提货,中止运输,退运
收货人权利:取货,索赔
承运人权利:收费,免责
承运人免责:推定过失原则
免责事项:已采取必要措施;受害人过失;操作过失
责任限额:250金法郎/ 公斤
索赔:7天或14天书面异议——起诉
时效:2年
管辖:承运人住所地,总管理处所在地;签订合同机构所在地;目的地
《蒙特利尔公约》:严格责任制+免责事由( 货物缺陷,包装不良,战争,政府行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
当事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
多式联运单据:合同证明,交货凭证,所有权凭证
责任期间:接到交
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制
责任限制:
发货人赔偿责任:过失责任
索赔: 书面索赔通知——起诉
时效:2年
司法管辖:被告主营业所或惯常居所;合同订立地;货物交管或交付地;约定诉讼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形式:保险单:保险人签字,合同即成立
保险人权利: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
海上货物保险险别
平安险:单独海损不陪: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承担:自然灾害: 全损+推定全损
意外事故:全部+部分损失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全损+部分损失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11中附加险
陆地货物运输保险
陆运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全损或部分损失+合理救助费用
陆运综合险:陆运险+外来原因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全损或部分损失+合理救助费用
航空运输综合险:航空运输险+外来原因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国际多式联运保险
集装箱保险:全损险: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分摊
综合险:意外事故或者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
国际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自治权由保险人形式,一般采用保险人住所地国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法
国际贸易支付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P224
涉外票据:行为地标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有一发生在境外
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本国法+行为地法
票据记载事项:汇票,本票:出票地法
支票:出票地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付款地法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行为地法
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提示期限,出具拒绝证明期限,票据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国际条约优先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
分类:独占,排他,普通,可转让,交叉
限制性商业条款
中国2001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国合同不得含有以下限制性条款
法律适用:意思自治+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所属国法律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P228
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工程所在地国法
国际私人投资合同 P22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股权式合营企业:根据投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契约式合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法律适用:一般适用东道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贷款合同P231
政府贷款:国际协定——外交途径解决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其成员国贷款——适用该组织基本法律文件规定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独家贷款或者银团贷款):意思自治+法院地国国际私法(一般是贷款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国际劳务合同 P233
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条件意思自治:不能减损受雇人本应得到的保护或者利益
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雇主营业所所在国法
最密切联系或者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的原则决定
国际消费合同 P234
法律适用:有限意思自治:不能减损消费者本应得到的保护或利益(有国家反对意思自治)
未选择时,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
直接适用内国强制性规范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及解决P236
1、问题及解决
书面形式:功能等同原则,将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签字和认证:电子签字密码
数据电文归属:示范法规定三种方法以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确认数据电文收讫:三种方法确认
合同成立地点和时间:时间:统一为到达时间
地点: 发端人或收件人设有营业点的地点
中国合同法:认可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采用到达生效时间;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
中国电子签名法:认可电子签名;认可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
2、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放宽意思自治的适用,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最密切联系
未来的发展:扩大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强调公共秩序
分割法
侵权行为
一般理论:
行为地法(场所决定行为, 保护行为地国公共利益;公正判断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是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发生地
法院地法(侵权类似为犯罪)
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说(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
立法实践:行为地法+内国法
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或利益导向
有限意思自治(瑞士:允许选择法院地法)
适用原有法律关系准据法
中国规定:民法146条
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共同属人法
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由法院选择适用
特殊侵权
海上侵权
船舶碰撞:公海——法院地法;领海——领海国法
船舶内侵权:旗国法+领海国法(船舶处于领海内且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利益)
海上事故引发旅客死伤货物毁损:合同准据法+实体公约
中国规定:海商法273条: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公海)+共同船旗国法
国际油污损害
适用范围:损失范围:油污损害+预防措施造成的损害
船舶:排除军舰和政府船舶
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
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倒置:除非船舶所有人能否证明属于免责事项,否则负责任
管辖法院:油污损害发生地国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国
判决承认和执行:处分判决被认为是欺诈或者被告没有得到合理通知,否则应承认执行
空中侵权行为
航空器内部侵权:航空器登记地国法
航空器碰撞: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地国法/法院地国法/ 共同登记地国法
航空器事故: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
适用范围:国际航空运输
运送人责任:运输导致的旅客伤亡,运输导致的货物损失;运输延误责任
基本原则:推定过失原则:只要有侵权则推定运送人有过失须赔偿,除非运送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有限责任原则:赔偿依实际损失+不超过最高限额+特殊情况下无限责任
禁止免责:运送人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
严格责任制:只要有伤害,就应承担责任
双梯度责任制: 低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不论承运人过错与否:承担责任
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责任
扩大传统运输凭证的表现形式:电子客票
五个管辖法院:承运人住所地,总管理处所在地,签订合同机构所在地,目的地;旅客住所地
中国立法:民用航空法189条: 侵权行为地+法院地法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准据法:事故发生地国法
登记地国法(三种特殊情况)
涉外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四个法律适用顺序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当事人共同本国法
原法律关系准据法
选择适用法律
无因管理: 事务管理地法
本人住所地法
原委托合同准据法
第五讲婚姻家庭
结婚
结婚法律适用:
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各自本国法,各自住所地法,共同属人法)
形式要件:婚姻缔结地法
不区分实质要件和行使要件,统一适用法律:可以是属人法或者婚姻缔结地法
区分不同情况:境内结婚还是境外结婚;当事人是均为外国人还是内外国人结婚
1902年《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实质要件:各自本国法——允许反致和领事婚姻
(例外:婚姻举行地法限制:血亲;通奸;共谋犯罪)
形式要件:婚姻举行地法
领事婚姻:条件:驻在国同意;双方当事人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实质和形式要件)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制度
中国境内结婚
中国人+外国人(港澳台,华侨)
适用法律:婚姻缔结地法:中国法
登记机关:省、自治权,直辖市民政部或其确定的机关
登记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证件:内地居民、港澳台(经公证);华侨(公证认证):身份证件+无配偶无禁
婚条件证明
外国人:身份证件+无配偶证明(公证+认证)
不予登记情况:未达婚龄;非自愿;有配偶;为血亲;有禁婚疾病
外国人+外国人:
证件:证件+证明材料+本国同意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登记地:当事人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
外国人(港澳台、华侨)+港澳台、华侨:证件+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登记
出国人员+外国人,港澳台,出国人员: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
承认领事婚姻: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
中国境内复婚
均未再婚,离婚的:原婚姻有效
原先婚姻关系已解除的:复婚
原先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但已形成事实重婚的:不宜视为重婚;不告不理;
中国境外结婚
中国人+外国人:婚姻缔结地法
中国人+中国人: 鼓励按居住地国法律结婚;允许领事婚姻
外国人+外国人:婚姻缔结地法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适用婚姻有效性法律, 可以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离婚
离婚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公共秩序);
当事人属人法(和结婚适用相同法律,利于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离婚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
选择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支持离婚趋势)
中国涉外离婚制度:
涉外离婚管辖权:协议离婚: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条件:证件+离婚协议+原婚登记地在内地
禁止协议离婚情况:未达成离婚协议;无/限制民事能力;结婚登记不在内地办理
诉讼离婚: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华侨:定居国法院管辖+我国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国内一方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
双方都在国外: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丈夫本国法;(违背男女平等)
夫妻共同属人法或夫妻更密切联系地法(操作难,难找到父妻共同属人法)
属人法+行为地法(考虑到行为地的公共秩序)
结果选择法:最有利于维护夫妻平等,最有利于妇女权益保护
夫妻财产关系: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是否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同一法律:早期:同一法律——现在:分离
是否允许意思自治选择财产制和选择法律:
选择财产制:基本都允许约定财产制,只有在没有约定时,才实现法定财产制
选择法律,意见不同:
允许:无论是约定还是法定财产制,都允许夫妻双方选择法律
约定财产制允许选择法律;法定财产制不允许选择法律
区别制还是同一制:同一制:动产和不动产适用同一法律
区别制:动产:属人法;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能否变更(时际冲突):可变更主义和不可变更主义
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采用可变更主义
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子女:父母属人法(认为家庭关系中,父母居于主要地位):生父属人法;生母属人法;父母双方属人法; 父母各自属人法
子女属人法:(侧重于保护子女利益)
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对子女婚生更有利的法律
非婚生子女准正:
准正冲突:
法律适用:同一制:不论准正方式如何,同一适用法律:父母属人法
区分制:事后婚姻:父母事后结婚时住所地法;事后结婚时父亲本国法;
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支配事后婚姻效力的法律
认领:形式要件适用认领行为发生地法
实质要件适用:父母属人法;父母子女属人法;子女属人法
国家行为准正:准正国家法
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亲子共同本国法
英国法:一般亲权:英国法
财产权:动产:父亲或母亲住所地法;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收养
收养管辖权:住所地法院或者本国法院管辖
收养法律适用:形式:收养成立地法
实质要件:法院地法;收养人属人法;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本国法
199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适用范围:18岁以下被收养人,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
实质要件: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本国法
中央机关:直接合作,公共机构合作,民间机构合作
程序:收养人——本国中央机关—— 被收养人国的中央机关
效力:解除原亲子关系;养子女取得和其他被收养人同等的权利
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立法: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法律适用:同时符合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
程序:外国人所在国同意——提供证明材料——认证——书面协议——登记公证
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没有立法
监护:
监护案件管辖权: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国
准据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
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管辖并适用该国法律
例外:未成年人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必须通知惯常居所地国(除非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遇到严重威胁)
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1:管辖权:儿童惯常居所地国+离婚法院地国+其他有最密切联系国
2、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父母责任:儿童惯常居所地法
2000《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范围:满18周岁的心智不健全或精神耗弱者
管辖权:惯常居所地国管辖;难民由现所在地国管辖
财产所在地国可以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有关财产
成年人所在地国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护人身权
准据法:原则:本国法或者有实质联系地国法
例外:执行适用执行地国法;代理适用成年人惯常居所地法
制度:反对反致;允许公共秩序保留;允许强行法优先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监护: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扶养:
准据法:被扶养人属人法;扶养人属人法;双方共同属人法
我国: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广义扶养:夫妻之间安;父母子女之间;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
最密切联系地:国籍,住所,财产所在地
遗嘱和继承
遗嘱
1、立遗嘱能力的准据法
法律冲突:(1)遗嘱能力和一般成年年龄的区别
(2)遗嘱能力的动态冲突
法律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动态冲突时,多主张立嘱人有立嘱能力
对立嘱能力适用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
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一般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适用准据法,不动产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非不动产的,采用多种连结点,尽量使遗嘱形式有效
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和撤销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通常是相同的
3、遗嘱解释的准据法:一般根据契约的解释规则: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
常见的是国家没有对遗嘱解释另行规定准据法,因此,适用继承本身的准据法
4、遗嘱撤销准据法:新遗嘱能否废除旧遗嘱:决定新遗嘱成立的准据法
烧毁或者撕毁遗嘱行为是否构成遗嘱撤销:继承准据法
结婚能否使夫妻一方先前所立遗嘱无效:结婚准据法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准据法
(1)单一制: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不论财产所在地,统一由死者死亡时属人法(住所地法或者本国法)支配
优点:简单易行,不会发生动产和不动产受不同法律支配而导致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
缺点:有关不动产的判决因为没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
(2)分割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死者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优点:关于不动产的判决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也符合国家保护境内不动产的意愿
缺点:法律操作繁琐复杂
(3)单一制和分割制的协调: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
允许被继承人死前选择其遗嘱继承准据法
2、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继承开始和开始的原因
继承人的确定
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
继承开始的效力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中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问题没有立法
对于涉外财产继承采用区别制:继承法36条或者司解63条,民法149条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无人继承财产
判断是否属于无人继承财产,依继承准据法
归属: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法司解191条: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中国法律处理;条约除外(如中国和蒙古:移交死者所属国领事处理)
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是先占还是最后继承人
关于继承和遗嘱的海牙公约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不动产遗嘱方式:财产所在地法
动产遗嘱方式:可以以下任一法律:遗嘱人立遗嘱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国籍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
公约不妨碍缔约国采用其他法律决定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公约为宽松立法,反映遗嘱方式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是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调整范围:排除遗嘱方式,遗嘱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取得的财产权益
2、 采用附条件的同一制,规定四个可适用的准据法: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法;被继承人本国法;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人;和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3、允许有限意思自治:只能选择其选择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允许有限分割制:当事人指定;或者国家继承法规定适用某些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接受转致,规定继承协议
6、明确了被确定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多种事项的适用
第六讲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国际性:实体法律关系的国际性
程序法律关系的国际性:证件,准据法,判决,司法协助
渊源:国内立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条约:我国加入:送达公约,取证公约
国际惯例:有异议,但是有关特权及豁免权,以及国民待遇等惯例应当遵守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不具有法院地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国民待遇原则:推定国民待遇
我国民诉法:对等国民待遇;推定原则;不以条约为前提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实体权利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诉是实在诉讼领域的必然延伸,但是两者不同,前者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后者是实体法上概念,且赋予外国人实体能力,不代表同时赋予其诉讼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解决:总体上适用国民待遇;但注意(1)一般适用属人法,但不能以国民待遇为由享受超国民待遇;(2)对实体权利的限制丙不必然及于诉讼能力(3)越来越多条约规定了国民待遇
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属人法+法院地法
我国立法:本国法+行为地法
诉讼费用担保(目前多数国家仍要求提供担保)
担保对象:除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必须费用
必要性争议:肯定说:避免滥用诉权,减少受诉国不必要的负担
反对意见:成为外国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障碍
中国:要求提供担保——在互惠下互免担保
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
考虑因素:无支付能力;并非显然无胜诉希望;申请;条约或互惠
中国:均有立法
诉讼代理制度
代理人确定:只能委托内国律师——互惠条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出庭
中国: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代理权限:律师诉讼主义:必须委托律师,当事人无需出庭
当事人诉讼主义:无论是否委托律师,当事人都必须出庭
领事代理:
中国规定:(1)委托律师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程序: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本国人,委托本国律师,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4)领事代理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意义:关系国家主权;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利于国际司法协助
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
管辖权的种类
确定原则:地域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协调和有效行使;法定管辖和当事人协议管辖适当结合;互惠原则;便利诉讼和防止滥用诉权
普通管辖:以原就被;特殊情况以被就原
特别管辖:特殊类型案件管辖
专属管辖:独占性管辖;适用范围有限:不动产,国家安全,国民身份,本国专利等案件
平行管辖:任意性管辖;是否范围:合同及财产纠纷
排除管辖:拒绝管辖:和内国无关的案件,或者没有属地联系和属人联系案件;不便案件
法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管辖:专属管辖,平行管辖
协议管辖:根据当事人协议
应诉管辖;被告应诉且对管辖无意义
中国民事管辖权规则
普通管辖:以原就被;特殊情况下以被就原
地域管辖: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票据兑付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初到达地+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海事损害:最先到达地+船舶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救助地+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理算地+最先到达地+航程终止地
涉外合同或者财产纠纷:中国境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
专属管辖:三类投资合同;境内不动产纠纷;中国港口作业;继承(条件)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法院;不得违反级别辖和专属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对中国法院管辖无异议并应诉答辩。
域名侵权案件:侵权地+被告住所地+设备终端所在地
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
地域管辖:海事侵权:民诉侵权和海事损害管辖法院+船藉港所在地
海上运输:民诉运输合同管辖法院+转运港
海船租用:交船港+还船港+船藉港+被告住所地
海上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地+被告住所地
海上劳务: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离船港+被告住所地
海上担保: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船藉港
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优先权,使用权:船舶所在地+船藉港+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港口作业;油污损害;海洋勘探开发合同
协议管辖:书面协议;可以选择和争议无实际联系的中国法院
其他管辖
中国参加的条约管辖权
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住所地;总管理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目的地
1951年国际货协:发站或者到站铁路所在国
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损害发生地国;采取预防措施国
中国法院级别管辖调整
涉外案件: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信用证;承认执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条款审查
排除适用案件类型: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房地产;涉外知识产权
级别管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高级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院;
平行诉讼: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不同法院起诉
形式:重复诉讼+对抗诉讼
发生原因:时效:管辖权规定差异+挑选法院
解决方法:限制措施:不方便法院;禁诉命令;先受理法院;预期承认论
中国:本国法院受理优先;本国判决优先
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内容: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豁免权放弃:条约或协议放弃;主动起诉,应诉或反诉
理论争议: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我国态度:绝对豁免原则
国家行为理论:可审判性原则
外交豁免:理论依据:职务需要说+代表性质说
中国领事豁免:豁免例外:未明示身份的契约;私有不动产诉讼;私人遗产继承;交通事故
中国外交代表豁免: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作证义务豁免
非公务行为不豁免;私人遗产继承豁免
国际组织豁免:有限豁免
期间和诉讼时效:
中国:期间延长:30内答辩;30天内上诉;被上诉人30天内答辩
审限延长:不受一审6个月和二审3个月的审限限制
期间延误:不可抗力耽误期限的,消除障碍后10天内,可申请顺延
中国诉讼时效:依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年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
条件:申请查封需提供担保
方法: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范围:限于请求范围或者和该案有关的财物
后果:逾期不起诉,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解封
海事诉前保全:管辖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和管辖协议及仲裁协议无关
申请: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48小时内擦次定
保全解除: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成立或者请求人逾期不起诉和仲裁的
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能以取得时;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
海事强制令:条件:具体海事请求了;违法行为;情况仅仅;48小时内裁定
国际司法协助
广义:送达+取证+判决承认执行
依据:条约,互惠或者外交途径
法律适用:被请求国法律+公共秩序保留
机关:中央机关:司法部+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外交机关(外交途径或者条约解释)
域外送达:
直接送达: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送达(所属国国民,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邮寄送达(受送达国允许)、个人送达、依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一定条件下使用)
间接送达:中央机关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送达方式:中央机关送达(若目的国同意,可邮寄送达;司法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送达)
请求提出:法院——高院——最高院——使馆——对方中央机关——送达(正式送达,特定方式送达,非正式递交)
送达结果通知:证明书;
送达费用:免费+例外(特定人员+特定方法送达)(我国:条约+对等)
送达异议和拒绝:地址不详;请求书形式不符;有损公共利益
中国域外送达制度
中国法院对国外送达:
1、条约优先:双边条约>多边条约;2、外交途径(无条约和互惠时);3、使领馆送达(向中国人);4、诉讼代理人送达(径授权);5、中国代表机构送达或者中国分支机构,业务骗子人送达(经授权);6、邮寄送达(所在国允许,满6个月);7、公告送达(最后方法,6个月)
外国法院对中国送达: 1、双边条约送达;2 海牙公约送达:中央机关送达(反对邮寄,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送达)3;外交途径送达
对香港送达:高院(最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委托书方式,最迟两个月;费用互免,出具送达回证或送达证明书
对澳门送达:不得不予执行的理由:专属管辖;不承认诉讼权利;
可以不送达的理由:非法院职权;公共秩序
域外取证
直接取证:领事取证(对本国公民,无强制措施);特派员取证(我国保留);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保留);
间接取证:嘱托书形式
中国域外取证:
对国外取证:条约或者互惠(海牙取证条约:司法部;和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以下保留:使领馆只能向所属国公民取证;反对特派员取证)
国内法:中国法院代为取证:不得违法公共秩序;
使领馆取证:不得违法,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需为所属国公民
对澳门取证:证据范围:和诉讼有关的证据
方式:委托受托方法院代位取证:委托方经允许可派司法人员出席并发问;经证人同意可出庭作证但享受豁免
外国判决承认执行:(广义理解)
承认和执行的关系:先承认后执行;有些判决只需要承认不需要执行
一般条件:民事判决(民+商,排除事项);合法管辖权(判断标准);生效判决;程序公正(合法传唤,充分辩护,适当代理);合法判决(不得欺骗取得);无诉讼竞合;不违反公共秩序
程序:请求: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审查:实质审查或形式审查——执行:执行令/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
中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或者法院(条约/互惠)申请——审查(条件:民商事判决,管辖权,程序公正,公共秩序,生效判决)——执行
中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执行
适用对象:无条约或无互惠关系的外国离婚判决
当事人申请—住所地中院受理——7天内立案——三名审判员合议庭审查——裁定(不得上诉)
不予承认的情况:非终局性判决;无管辖群;程序不公;诉讼竞合,公共秩序
承认效力:一旦受理承认,则不再受理离婚诉讼;若不申请承认,不妨碍起诉离婚
外国人申请的,需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如果不是,可直接申请再婚登记。
中国和台湾之间的相互承认执行:
中国在台湾:民事判决和民事仲裁;不违反公共秩序
台湾在中国:管辖法院: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申请(必须再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7天内受理——合议庭审查(非终局性判决;程序不公;专属管辖;仲裁协议;定案判决,公共秩序)——裁定认定(一经认可,不得起诉;若无认可,可再起诉)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认定:单一住所或惯常居所/国籍/ 多种连结因素)
商事:广义: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排除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投资争端)
特点:民间性,自愿性,不公开进行;自治性;一裁终局性。
性质:司法权说;契约说(自治说); 兼有司法权和契约性
国际商事仲裁类型:
临时仲裁(仲裁庭临时组成,临时存在) 机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
依法仲裁(依据法律进行仲裁); 友好仲裁(依照公平和善意原则)
私人间仲裁(当事人为私法主体) 非私人间仲裁(一方当事人为国家)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全球性常设机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管辖。适用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时,适用东道国法律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下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受案最多的机构,适用意思自治法律+仲裁员认为合适的法律
瑞典斯得哥尔摩商会仲裁员:东西方国家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中心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员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员:海事仲裁
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各地仲裁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
仲裁程序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受仲裁地法约束,不得违反仲裁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实体问题法律适用:意思自治;若无,则+仲裁地国际私法规则/仲裁庭自己决定/国际贸易惯例/友好仲裁
仲裁协议
内容:仲裁事项(可仲裁性);
仲裁地点(决定了程序法,冲突法;协议的效力和裁决的国籍);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无效;约定仲裁和管辖无效;约定两个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原则上为仲裁机构的规则,除非机构允许当事人约定)
裁决的效力(一般为终局性,有些国家允许上诉)
有效要件:形式:书面形式
行为能力:属人法+行为地法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仲裁地法
仲裁协议效力确认
确认机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
双方均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裁可诉:由法院裁定;(1)先裁后诉:法院不予受理;(2)待裁后诉:法院受理,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一方仲裁争议,一方起诉协议无效的:中止仲裁,等待法院裁决(裁决有效恢复仲裁;裁决无效撤销仲裁提交法院受理)
涉港澳台,涉外,海商:法院在受理仲裁协议无效前,需报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需报最高院,最高院未答复前;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仲裁地法(形式+内容+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法院,仲裁机构有约束力;强制执行裁决依据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程序
申请: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协议效力;仲裁事项;仲裁时效;形式)——通知——答辩(实体答辩和/或管辖权异议:需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反请求——仲裁庭组成:仲裁员资格,仲裁员选定(一名或三名;名册选定或另行提出;各指定一名;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员提出)——仲裁审理:审理方式(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以口头审理为主,允许当事人约定); 开庭地点(仲裁庭确定) 缺席审理;不公开审理;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或者案件审结,则解除保全,保全由法院裁定——仲裁裁决:最终裁决;部分裁决;中间裁决(一裁终局:对当事人,对法院,对仲裁机构);裁决书;裁决作出(多数票),裁决期限:6个月——裁决的解释,更正和补充
简易程序条件:标的小或双方同意,独任仲裁;时间短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裁决的国籍认定(纽约公约):仲裁地标准优先+非内国裁决标准补充
不承认和执行条件:
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依裁决作出地法律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未适当通知或未提出申辩
仲裁庭越权:(非仲裁事项或超仲裁事项;未越权部分可予承认执行)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与协议或与仲裁地法不符)
裁决未生效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无可仲裁性或违反公共秩序
承认执行程序:依被请求国法(或视为判决,或视为合同之债,或视为内国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
依据:条约或互惠(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商事保留:依中国法律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的投资争端)
申请期限:一方为个人的:1年;双方为法人的:6个月
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法院审查:依纽约公约审查承认和执行的;2个月内裁定,6个月内执行
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前报高院,再报最高院答复
中国对国内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撤销: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无协议;诉讼不公;仲裁庭组成或者程序违法;非可仲裁事项
非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无协议;非仲裁事项;程序违法;证据伪造;证据隐瞒;仲裁员不公
可以部分撤销超裁事项;撤销裁定不予再审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受理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有权中级法院
不予执行事项:无协议;诉讼不公;仲裁庭组成或者程序违法;非可仲裁事项
报告制度:
国内非涉外仲裁委员作出的裁决:无协议;非仲裁事项;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不公
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的补救:可以重新仲裁或起诉;撤销不能上诉;不予执行不能再审
中国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同纽约公约)
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依裁决作出地法律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未适当通知或未提出申辩
仲裁庭越权:(非仲裁事项或超仲裁事项;未越权部分可予承认执行)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与协议或与仲裁地法不符)
裁决未生效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无可仲裁性或违反公共秩序
中国内地和澳门
中国在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参照纽约公约
澳门在中国:互惠
中国内地和台湾:参照判决承认和执行
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广义和协议
在中国: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
法院调解为基本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协议具有终局效力
仲裁调解:非独立程序 清晰,明了,谢谢。在多大几个字 超实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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