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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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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绪论
 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2.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3.行政权的内容
  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4.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积极作用:现代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错综复杂,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之间,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行政权的日益扩张及其积极作用的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
消极作用:由于国内外环境和社会的复杂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上存在着差别,加上人们认识上存在着局限性,因而,行政权的形式预期公益目的相偏离的现象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而且,如果不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不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行政权就更易被违法使用或被滥用。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势必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已在被证实的公理。
 6.公民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7.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即使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一方重权力、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力,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应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驶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8.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9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0.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规范具体适用过程中,就其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惯例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地一个渊源。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
 11.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12.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行政法关系
 13.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14.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15.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6.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实体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大多数的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层次复杂等特点,仅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我国根据自己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调解权、裁判权和复议权。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
17.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
1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1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知道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20.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2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22.行政应急性原则行使的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时候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赔偿
2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24.行政法的作用:
  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
25.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的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任务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的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共利益。而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因此,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有联系,但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发表于 2012-4-3 18: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吗?太好了,非常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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