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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201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试题及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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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7: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答题

1、 夏朝的法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夏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深刻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依据。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的主要形式.传说夏启发布的《甘誓》,即宣称自己是奉天之命,讨伐有扈氏犯罪。
    启在作战人员的赏罚中,也充分体现了鬼神崇拜的观念。认真奉命奋力作战者,在“祖”前行赏;不执行王命者,在“社”前行罚。祖是供奉启的祖先神位之处,社是土地之神。在鬼神面前施行赏与罚,以示秉承天命行事。充分说明了商朝政权与神权的密切结合。

2、如何理解“刑起于兵”?
答:“刑起于兵”表现在:

(1)刑起于兵指刑与战争有密切关系。在氏族社会末期,通过战争强夺土地、财富,掳掠劳动力,迫使战俘从事农耕,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如何使战后的被征服者和战争中的大量俘虏就范,氏族传统的礼已无能为力。于是需要动用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段,刑便应运面生。刑,起初用以处置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

(2)刑起于兵,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握者一身地任,军事指挥官与司法审判官职能合一。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此即兵刑同制。

(3)刑起于兵,还表现为战争中的严格的军纪即军法,严惩违纪者,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军纪军法与法律合一。
3、 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商汤伐桀,盘庚迁殷,是商朝的两大事,商统治者把他们的这种行为归于上天的旨意。上天本来要降于庶民,是他们从上天接下庶民的生命,才得以延续的。

(2)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劝说和动员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动,必须以刑罚为后盾才不致落空.如盘庚迁殷时,对不听王命,不肯迁都的群臣,进行警告;对于反对迁都,胡作非为,进行各种犯罪的庶人,明确声称要把他们斩尽杀绝,不让他们的劣种遗留在将要搬迁的新邑去。

(3)镇压“乱政”、“疑众”犯罪。指破坏法制、使用邪术扰乱政治,以及用奇异的事物、揉造作、貌似博学、狡黠诡诈的言行和装神弄鬼的手段来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都是犯奴隶主贵族统治者的大忌,非杀不可。
4、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指导思想是“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以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鬼神与人们之间、上帝和王权之间,其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国家政治与国王行动。
    基本特点是王命与“天命”、“祖命”的合一。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商王具有“天之元子”的神性,垄断了“步于上帝”的特权,独自与皇天上帝交往;死后进入祖庙,成为“克配上帝”的“先王先公”。统治者将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违背王命,不但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

5、西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西周初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王朝兴亡的史实,提出了全新的法制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明德慎刑”。敬天是指尊敬上天,“以德配天”。保民是指“怀保小民”。两者相比,保民则更重要。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作民主”就是要爱护小民。“敬天”总是落实在“保民”上。“明德慎刑”是要求无论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2)“亲亲”“尊尊”。在“敬天保民”、“明德慎刑”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制化,落到实处。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子对父必须尽孝,臣对君必须尽忠。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紧联系在一起。因而成为西周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指导法制的实施。这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6、西周为什么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答:西周统治者之所以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血缘关系近不利于后代的繁衍。这是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有了一定认识。

(2)“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即与异性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维护贵族内的伦常关系。这是从政治目的角度考虑。

7、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1)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并就国家、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制度和人们的责任作出规定,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从而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具法律范畴。
(2)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之则入刑。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刑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同时,刑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3)在适用规则上,“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8、 简述春秋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答:春秋时期,郡县制作为西周分封制的对立物开始出现,并逐步取代分封制。分封制的特点:封君在其统治地区之内,独立地享有各种大权,而且世代相袭。而郡县制则不然,郡县长官只有法定的行政权,不能世袭,由中央政府随时任免。不过,春秋时期郡县还没有明确统治关系。地方上郡县两级制到战国时期才确立。
9、春秋时期楚国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答:春秋时期,楚国曾先后两次制定法律。

(1)第一次是文王时作《仆区法》,规定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2)第二次是庄王时作《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不得乘车进入茆门(宫门),以保证国君的安全,否则将由最高司法官廷理将他处以死刑。

10、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3)行刑,重其轻者。

11、简述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秦朝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体现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立法精神。
    (4)并合论罪。(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12、 简述秦朝法制指导思想?
答: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法家的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成为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具休概括为三方面:
    (1) 法令统一。
    (2) 事皆决于法。
    (3) 以刑杀为威。
13、 秦朝法律有何特点?
答:根据秦律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特点如下:

(1)秦律对奴隶制加以保护。秦朝在推行封建制的同时又保护大量奴隶的存在。“隶臣妾”、“人臣妾”分别为官奴和私奴。奴婢的地位一般不准改变,所生子女仍为奴卑。

(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广泛使用肉刑。

(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颁布了众多的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方面的法令。

14、秦朝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秦朝的法律形式众多,主要有:

(1)律,是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已知律已有十几种。

(2)令(制、诏),皇帝根据具体问题随时发布的命令,以补充“律”的不足。当时的命、制、令、诏无多大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其某件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则通常用“令”,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是有关行政管理及办案程序等方面的程式规定。

(4)法律答问,是官方对秦律法律条文和术语的解释。

(5)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形式。

15、简述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答:汉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有: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3)改革刑制;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势力。

16、 简述“春秋决狱”?
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义作为法律的补充,进行断案。为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所倡。其旨要是:

(1)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的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经议决狱不失为司法审判上的积极补充。
17、 简述汉代立法活动?
答:汉代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

(1)汉初的立法活动。汉代的立法始于“三章之法”。刘邦入主关中,见百姓苦秦苛法已久,遂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苛法全被废除。立国之,汉高祖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又命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与骨干。后又命叔通作《傍章律》十八篇。

(2)汉武帝时的立法。武帝继位后,命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连同《九章律》、《傍章律》,合计六十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完成。此外,还制定有《沈命法》、《酎金律》等单行法规,作为补充。东汉基本上沿用西汉的法律,立法上成绩不大。

18、 汉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秦朝有何不同?
答:汉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秦朝不同,而且前后变化很大:

(1)汉代地方行政实行郡县与王国、侯国并权制。汉初,一面实行分封制,汉高祖刘邦,对刘姓子侄及功臣分封,建立了许多王国、侯国。一面仍实行郡县制。但汉初统治者为了削弱郡守重权、防范郡守威胁中央,将郡的辖区化大为小,增加郡的建置。至汉末,郡国多达一百零三,县邑共达一千三百一十四。

(2)汉成帝时把武以来的十三监察州部,改为行政区,位于郡之上,原来的州刺史改为州牧。于是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由秦朝以来的郡、县二级制,发展为州、郡、县三级制。
1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局复杂多变,导致各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时有反复。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即在儒家“礼治”为本的基础上,杂糅法、道两家的思想。因此,封建正统法律所体现的“礼治”是这一基本原则。“礼治”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融于法律之中,不再仅仅是道理德的戒律,而是成为法律的规范。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促成律典的儒家化。在坚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前提下,不同时期的统者针对不同形势,对礼、法各有不同的侧重。(1)三国时期强调“拔乱之政,以刑为先”。(2)两晋,纳礼入律。(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结合。
20、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答:(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明确区分律令的不同性质,于律、令、科、故事外,又新增格,式等新形式。
    (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如改《具律》为《刑名》、《法例》,再改为《名例》置于篇首,统领诸篇。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基本上使用封建五刑制得以确立。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如首次区别律与令的不同。
    (5)礼律日趋融合。

21、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的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限制族刑,逐渐缩小连坐范围。

(2)肉刑日趋减少。

(3)酷刑日趋减少。

(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流刑制进一步完善。

22、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所具有的特点?
答:(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分律与令的性质,便于人们对法律的统一理解。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
   (3)礼律进一步融合。“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23、 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隋朝建立初年,隋文帝历行改革,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一套适用隋朝实际的法制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对于隋初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1)取适于时,留意宽简。认为“法令滋章,非兴化之道”,故注重轻刑,废除了前代的许多酷刑。

(2)注意司法实践,锐意改革。文帝留心司法实践,从中发现问题,随即改革,使隋初法制日趋完备。

(3)“既为天下,事须割情”。即带头执法,不徇私情。
24、 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唐初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治国方针,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其主要内容有三: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唐律编纂者之一长孙无忌的话。即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与刑罚;在实行施政教中,德礼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与“用”的关系。强调以纲常礼教教化百姓。要求统治者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约束。

(2)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即要求立法内容上要宽大,形式要简明,律文前后一致,解释要统一,同时尽可能保持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3)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严肃、谨慎,审判要有证据,对死刑判决执行要反复考虑,不可轻断。
25、 简述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答: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
(1)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前提下,“一准乎礼”。
(2)法律空前完备。
(3)刑罚比较持平。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6、简述唐律对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
答:(1)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由皇帝处理.
(2)“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享有此特权,这些人犯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
(3)“减”,运用减的对象有二类,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处理。
(4)“赎”,适用赎的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交铜收赎,但犯“五流”之罪则不得减、赎。
(5)“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抵当。

27、 简述唐律“同居有罪相为隐”的规定?
答:《名例》篇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不论是否同一户籍,也不论有无服制关系)以及大功以上亲属,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隶可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之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直接危及封建政权的犯罪,不得适用此原则。

28、 简述唐律有关“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的规定?
答:五服原则是对死者割示哀思的丧服,根据死者尊卑、亲疏、男女的不同,丧服分五等,关系越近,死者越尊,则丧服的制材越粗,居丧时间越长。唐律继承《晋律》 “准五服以制罪”的传统,并加以变通,全面、具体、明确八律。规定一种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罪刑轻重,往往依据与相关人是否五服亲以及何种亲等而定,如同是殴人未致伤残,殴凡人为轻罪,殴五服尊长则罪重;另一方面,关系愈亲,在财物上愈应互相周济,虽有侵权,可以从宽;此外对谋反等特定罪名,还实行缘坐,罪名愈重,缘坐亲属的范围愈广,这是准五服治罪的延伸。

29、简述辽国的法制建设?
答:契丹建国之初的法制总方针是民族分治。辽太祖初年,对契丹少数民族适用特别的民族法制,对汉族适用隋唐以来的汉制,具有鲜明的民族分治色彩。圣宗即位后,开始了辽朝法律汉化的进程。兴宗时颁布《新定条例》(共五百四十七条)史称《重熙条例》。道宗时下令修订《重熙条例》,最终修成吸收了大量律文的《咸雍重修条例》(共七百八十九条),在辽政权下一体适用。
30、宋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宋代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编敕外,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令,是从正面指令人们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刑罚的规定,违者按“律”、“敕”中对应条文所规定刑罚制裁;

(2)格,是宋代的一种定量性法规,规定如何实施“令”所规定的应为事项,如何奖励举报告奸行为等;

(3)式,是规定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31、 简述宋代的《公田法》?
答:宋代租佃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逐渐减弱。具体表现在:

(1)户主(田主、地主)与客户(佃户、佃客)在契约中的地位趋于平等;

(2)佃户在秋收季节后,有权终止与原户主的租佃关系,同时再与其他户主建立新的租佃关系。

32、简述宋代重刑保护特殊对象制度?
答:宋代统制者主张慎刑,但当认为某一法律关系需要特别保护时,也会动用重刑,具体表现有:
(1)“重法之制”,即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
(2)“盗剥桑柘之禁”,即对偷剥他人桑柘树皮行为予以重惩的制度。
(3)调整对侵犯财产罪的量刑幅度,较唐朝为重。

33、简述宋朝刑罚制度?
答:宋代刑罚,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刑量等级以及议、请、减、赎等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一律使用唐律,但在执行方法上有一些变化,并采用了一些新刑种。(1) 折杖法;(2) 刺配;(3) 陵迟。

34、 简述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除继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外,继而采纳理学,主要有: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并用。
(3)“大度兼宽”,强调慎法。
(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35、简述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1)“修身治国,儒道为切”。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传统法条都被元朝所继承。
    (2)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
    (3)保存蒙制,民族分治。这一点与宋代相比,是一个明显的历史倒退。

36、简述《大元通制》?
答:《大元通制》是元英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元英宗时,命儒臣以前书颁行全国。《大元通制》共三千五百三十九条,分三纲一目。三纲为诏制、条格、断例,一目为纲目之下又分若干细目。其纲目与唐宋法典的篇目体系基本一致,其条文的具体内容,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还称不上是一部法典。
37、 元代《条画五章》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大蒙古国建国后,为了使法制适用新的形势,由郭宝玉提出“新令”草案,经成吉思汗批准,制成《条画五章》颁布。其基本内容:(1)出军不得妄杀;(2)刑狱唯重罪处死,其余犯量情笞决;(3)僧道无益于国,有损于民者,禁之。《条画五章》的问世虽在《大札撒》之后,但它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所以被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
38、元代法律关于赘婿有哪些规定?
答:在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中,历来轻视赘婿,惟元代招婿之风颇盛。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有:
(1)赘婿类型。从元代习俗来看基本有四种:养老、年限、出舍、归舍。

(2)招赘的限制。独子不得出赘,但如贫穷无力娶妻,则可作年限赘婿。军户户籍的继承人不得出赘,实际上是军户的长子不得出赘。

39、简述明朝的刑罚制度?
答:明朝刑罚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并规定徒刑、流刑一律附加杖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刑罚尚有:

(1)陵(凌)迟。最重死刑,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的严重犯罪。

(2)充军。即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分“终身”、“永远”两类。终身只坐本犯,本犯死后后代可以为民。永远则株及后世,本犯死后,后代也要承袭军籍。

(3)迁徒。即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的刑罚。

(4)枷号。起源于唐宋,是强迫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

(5)刺字。是一种附加刑,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

(6)廷杖。起源于隋,明代制度化,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由锦衣卫施刑,东厂监刑。
40、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是什么?有何措施?

答: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在于防止重蹈元代吏治腐败以至亡国的覆辙。用重律维持统治者的自律与内部团结。提高统治效能。主要措施有:

(1)取消了唐宋律中“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吏的制度;

(2)重典惩贪,大量捕杀贪官污吏;

(3)严禁臣下结党营私,加重侵犯皇权罪的处罚;

(4)在律中明文规定上官对犯死罪的更卒可先斩后奏。上述措施对于整饬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改善明初政治起了积极作用。
41、简述明律在犯罪与刑罚方面的主要特点?
答:与唐律相比,号称继承唐律的明律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最主要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1)在加重对重刑的处罚方面:

加重了危害专制统治罪名的处罚。

加重了侵害皇权的处罚。

加重了侵害财产权利罪的处罚。

加重了对于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罚。

(2)在减轻对轻罪的处罚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的处罚有所减轻。

42、 简述清朝的刑罚制度?
答:清朝虽沿袭明律的刑罚制度,但细节上有修改:

(1)将笞杖刑的刑具竹条改为竹板,并减少了刑数;

(2)迁徙比照流刑折半,一般折为徙二年;

(3)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五等,号为“五军”;

(4)死刑按是否秋决处决分为四种:绞监侯、斩监侯、绞立决、斩立决,对严重犯罪也常用陵迟、袅首等酷刑;

(5)特别创立发遣刑,仅次于死罪。将罪犯发配边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43、 简述清朝的朝审?
答:清朝进一步发展了明朝的会审制度,除废除“大审”外,将明朝朝审发展为“秋审”“朝审”两种审判制度。朝审是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的在押监侯罪犯。开始时间晚于秋审。经朝审后拟定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处理意见,报皇帝批准。留养承祀即对独生子或祖父母、父母无人奉养的死刑犯,免死改为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日。

44、简述清朝(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前)法律的主要特点?
答:与前代相比,清朝法律在以下两个方面有相当突出的特色:

(1)注重维护宗族族权。

(2)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45、 简述清初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答:清朝律例在犯罪和刑罚方面与前代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1)清初屡兴大案。着重打击思想最为活跃的江南士大夫集团。
(2)清统治者有计划地大搞文字狱。
(3)清统治者有计划地在全国各地大规模搜缴各种被认为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禁毁各类反清或“异端悖逆”的书籍。

46、 间述太平天国的立法原则与特点?
答:太平天国的立法原则与特点分叙如下:

(1)立法原则与政策:贯彻了“除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生杀胥秉至公”的立法原则和“顺天有厚赏,逆天有显戮”的基本政策。

(2)立法的重心:以刑法为主干。刑法在其全部法律中占有最大的比重。初期重要的法规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定都天京后有《太平刑律》。原因:一是重刑主义;二是战争环境。

(3)立法法源:除《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纲领性法律文件外,个别专门法律,若干单行条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诏书、诰谕、命令等,都是法律的渊源。

(4)立法体系:由于始终处在战争环境中,以及利用宗教号召组织群众,太平天国的教规、军令与国家法律同一。将诏书、诰谕、命令、教规置于重要地位的立法活动,虽然比较灵活机动,但却使立法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使法律缺乏应有的统一性与稳定性。

47、清末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的上谕,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修大臣。修律上谕中提出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姑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后又在陆续发布的相关上谕中,反复强调修律的原则:“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绝不能动摇“三常五纲”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体”。

48、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改革中,引进的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
答:(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在诉讼制度上,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讼制度,公讼附带私诉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管收及保释制度等。

(3)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了若干资产阶级审判原则,除允许辩论外,还有回避及审判公开等。

49、简述《大清新刑律》中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答:《大清新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主要有:
    (1)“删除比附”,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并取消了在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
    (2)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
    (3)确认了近代刑罚制度,将刑罚划分为主刑与从刑。
    (4)明定“刑事丁年”,规定“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
    (5)规定了诉讼和执行时效。
    (6)删除了旧律中“十恶”名目,增设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罪名。

50、简述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
答: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场论争并不反映地主阶级反动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之间的根本分歧,而是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清末统治集团内部保守派和革命派之间的认识差异。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对旧律进行较多的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以沈家本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而告终,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但是这场争论,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律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51、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答:(1)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帝国主义列强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在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民主思潮亦不断高涨。清统治者为换取帝国主义的支持,拉拢立宪派,也不得不对政治和法律制度作出若干调整;另外就是日本立宪的成功影响。
   (2)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有哪些权力?
答: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国家元首。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其职权主要是:

(1)代表临时政府总理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统领全国海陆军队;

(3)得参议院之同意,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使节,代表国家宣战、媒和、宣布大赦等;

(4)代表国家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5)依法宣告戒严;

(6)向参议院提出法律草案等。

53、北洋政府是如何践踏民主、实行司法专横的?
答:北洋政府践踏民主、实行司法专横的主要表现有二:

(1)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审判权。在本质上恢复了封建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

(2)各级审判多受行政长官干预,凭军阀官僚的个人意志裁断。以至出现“先有刑而后有罪”的怪事,“人权保护悉凭有力者喜怒”。

54、简述《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
答:(1)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
   (2)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担的多种义务。
   (3)作了一系列空头许诺。如规定“男女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4)为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5)规定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约法”的解释权。
5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事特别法规?
答:(1)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法合一”。其根据是民、商法并无明显的区别。为此,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一律编入民法典;不适编入的制定单行法。

(2)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间,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制颁民法典,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3)除民法典外,还制颁有《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特别民法。

5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特别法?
答: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的二十二年中,公布了多如牛毛的刑事特别法规,并赋予它为高于刑法典的效力。主要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这些刑事特别法大多是用来推行其反共、反人民政策的工具。

5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答:早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就曾设特种刑事法庭,在其覆亡前夕的1948年,又公布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上述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为大规模镇压和屠戮共产党人、爱国民主人士和人民群众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上的保障。

58、 简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阶级本质与组织形式?
答?: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剥夺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力。根据《宪法大纲》与《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为人民委员会,负责指挥全国政务。地方分乡(市)、区、县、省四级政权。
59、简述苏维埃政权所颁布的劳动法令的主要内容?
答:(1)废除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
   (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权利。
   (3)规定工时,工资。
   (4)规定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
这部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也存在一些左倾错误。

60、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答:(1)确定新婚姻制度原则,主张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关于结婚制度,规定结婚应双方同意,不许强迫等。
   (3)关于离婚的制度,确立离婚自由原则。
   (4)着重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61、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并宣布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动产、不动产。

(2)规定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没收来的土地。
(3)在土地权归属及使用上,也采取了变通灵活的规定。
(4)确立“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原则。

62、简述抗日根据地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1)惩治汉奸特务。(2)保护人民坚壁财产。(3)惩治贪污行为。
    此外为了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防止敌寇趁机拢乱,抗日根据地刑事立法还包括惩治盗匪、禁烟禁毒等内容。

63、 简述各抗日根据地的诉松与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1)实行人民陪审制度;(2)严格复核制度;
   (3)注重人民调解制度,这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以后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
   (4)简化诉讼审判手续,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64、 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答:(1)解散一切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不得再举行活动。

(2)会道门首要分子必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如与匪特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必须逮捕严惩。

(3)一般会员如停止参加活动,即不予以追究。





论述题

1、 试述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有何特点?
    答:中华民族的主体从远古开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从事着封闭的原始农业经济。在此环境下,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中,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劲。农业必须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人们,不能离开土地而轻易流动。因此,在中国国家与法的逐步形成过程中,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反而在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后,越来越强韧。开始于夏、经历殷商、完备于西周的宗法制度,便是这种历史的必然产物与这一特点的基本表征。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尧以舜为继承人,曾征得四岳的同意。而舜以禹为继承人却仅是他个人的决定。至于禹则权威更大,继位后,在一次部落首领会议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帝”的权威在加速膨胀,氏族民主已经走到了尽头。既然没有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制,便成为历史的必然。当然这时的“帝”还是相当松散的部落联盟的君主,不可与后世的君主权威同日而语。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在原始社会是人们祭祀鬼神致神福的仪式,是人们自愿遵循的习惯。出于对共同主、祖先的尊重与敬畏,能否参加氏族社会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该氏族的基本条件。原始社会末期,氏族贵族垄断了祭祀权,同时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力,政权与神权合一,原始状态的礼逐渐受到改造,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礼既用于区别人们在血缘关系中的亲疏尊卑,又区别在国家组织中的等级地位。

(4)刑起于兵。在氏族社会晚期,通过战争强夺土地,掳掠劳动人手,迫使战俘从事农耕,提供更多的剩余品。要使这些人就范,氏族传统的礼已无能为力,于是需要动用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手段,这便是刑。起初用它处置有敌意的被征服者和俘虏,后来也用它来对付内部成员。刑起于兵,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两任,军事指挥官与司法审判官职能合一;军纪军法与法律的合一;所谓“大刑用甲兵”,意为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以上这些特点在中国法的形成中交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强调礼的指导意义,强调维护宗法伦常,以及偏重刑法,行政兼理司法等主要特点。

2、试论西周刑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在西周,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具体而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

(1)因时因地制宜。“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和偶犯。

(3)严禁犯上作乱,杀人越货。对于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

(4)严禁错杀无辜。“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3、试论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

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剥夺旧贵族特权。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另一方面奖励军功,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

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2)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

奖励从事农业生产,并颁布“分户令”。

(3)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4)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4、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秦在“以法治国”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与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

(1)关于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志。秦律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则任。这是秦的特点。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五人或五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自出”即今天所说的“自首”,凡自出者可减刑。

(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5、试论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总体上大

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汉高祖至文景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

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2)汉武帝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6、试论汉代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答:汉文帝时,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时也两次下诏改革刑制。

(1)改革的起因。据《汉书》记载,源于缇萦上书,文帝“怜悲其意”,遂废肉刑。其深层原因应该是汉初政府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

(2)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一改革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所以有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景帝时,笞数有所减少。当时汉代除死刑外,还有笞刑,并且宫刑未改。

(3)意义:这一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改变了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为向封建新五刑制过渡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拆点。这一改革更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7、试论汉律对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的惩罚?
    答:西汉安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了宽缓的政策,阶级盾相对缓和。此后,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农民纷纷反抗,汉统治者便采用严刑峻法加强对农民镇压,具体如下:

(1)大逆无道。汉统治者把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诬为“盗贼”、“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2)群饮酒罪。“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以防止农民聚众造反。

(3)首匿罪。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斩首)处之。

(5)见知故纵。“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此外,汉武帝又作《沈命法》,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这些法律强制人们互相监督,形成一个监视网,以防止和及时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但收效甚微。

8、试述汉律有关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的规定?
    答:汉统治者为打击和约束诸侯王的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制,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将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视为犯罪,严加打击。

(1)“阿党附益”。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附益是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因此,阿党附益,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犯此罪者处重刑。

(2)“事国人过律”。诸侯王每年役使臣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民。是防止诸侯王借役吏民扩大实力。

(3)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民。是对诸侯爵位延续上的限制。

(4)僭越。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格,超越者为僭越,构成犯罪。是防止对中央集权的威胁。

(5)“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死刑。是为了防范诸侯王彼此串通结党,危害朝廷。

(6)“漏泄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上述规定,有力地维护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也有利于两汉社会经济的发展。

9、三国时魏《新律》与汉律相比有何待点?
答:魏《新律》较之汉律内容更加全面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与汉律相比,特点如下:

(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弥补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的缺陷。

(2)规划体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作用。

(3)改革刑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将刑制定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径。
10、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以隋为鉴,唐初统治者经过一番严肃辩论,确定“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正是这一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这些指导思想具体为: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3)执法要求审慎。

11、怎样评价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唐律集中国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之作,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均占有极重要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五代沿用唐律。宋朝《宋刑统》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明朝《大明律》与清朝的《大清律》虽然篇目排列有新变化,但内容与原则基本承袭唐律。

(2)唐律对东亚邻国法律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也采用了唐律。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都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3)唐律制定于唐初,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却也寓有理想成分,即使在当时也并未完全付之实现。唐朝历进约三百年,社会情况变化剧烈,而唐律始终未作实质性修改,其中不少内容早就失去实际意义。因此,唐律中的规定与唐朝法制的实际状况,不能等同。

12、试述宋代的编敕?
    答:宋代“编敕”,是以编篡历年所颁布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由于诸法合体的编敕不利于刑事审判部门的检索,真宗咸平元年编敕开始刑法化。以诸法合体的《淳化编敕》和其后的宣敕一万八千多条为索材,剔除其中与《宋刑统》重复和一时权宜性质的条文,抽出非刑事性质的条文交主管司处理。所成新编敕为《咸平编敕》,参照《宋刑统》的体例,以门为名分为十二个篇章,各门名称完全与《宋刑统》一样,所收敕条也都是刑事法规,最终完成了编敕的刑法化。编敕成为《宋刑统》之外一部新刑法,并由于编敕是编篡当代宣敕的产物,更适合宋代社会实际,统治者更重视编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其地位也高于《宋刑统》。

13、试论宋代编敕的特点?
    答:敕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命令。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新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新产生的敕文集也称为编敕。宋代的编敕有如下特点:

(1)《宋刑统》是宋朝根据《唐律疏议》和《大中刑法统类》编纂而成的法典。宋代的编敕是经宋朝编审后而成的敕文集。

(2)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3)编敕成为经常立法活动后,便有了专门的编敕机构,神宗时有“修敕局”,徽宗时有“编修敕令所”。

(4)宋代编敕频繁。太祖建隆编敕以后,每次新皇帝上台都搞一部或几部编敕。

(5)编敕方法。最早的《淳化编敕》,是按年月顺序编敕,诸法合体,使用不便翻检。真宗时仿《宋刑统》体例,以“门”为名,分为十二个篇章,所收敕条皆属刑事法规。此即《咸平编敕》,最终完成了编敕的刑法化,编敕成为新刑法。

(6)在刑事审判中,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仍起作用。所谓“以敕代律”,仅指将法律形式的体系由“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

14、试论两宋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科举制度的完善。科举制度是宋代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与唐代不同的是宋代士人一

经科举录取,即可为官,不必再经过吏部考试。为了防止考官作弊,宋代完善和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和“眷试卷法”。宋代省试中第的举人,须经过殿试才算真正登第。

(2)官吏差遣,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

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3)致仕,宋代一般以七十岁为致仕年龄,但并非达此年龄者均必须致仕。虽年满七十,但身体健康或

有特别功勋的,朝廷可以让他继续留任。身患疾病不堪职务者,可以随时陈乞致仕。

15、试论元代的《市舶则法》?
答:元朝时期为了适应海外贸易的发展需要,在宋代《市舶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市舶则法》。共二十二条,内容丰富,结构严密,代表了元代经济立法中的最高成就。主要内容为:

(1)抽分则例。抽分即货物按一定比例抽取实物为税。元代出口货不征税,只对进口货抽分征税。

(2)市舶公据制。类似现代的外贸许可证。商人出海贸易必须提出申请,经市舶司批准,取得政府发放的公据(许可证)始能成行。船舶返船入港,必须交验公据。

(3)船舶检查制。主要检查有无违禁物品。元代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金、银、铜钱、军器、人口等。

(4)定点定时往返制。船舶同海,只许在原申请前往的国家和地区贸易。同时均须于规定时间往返。

(5)对外国人、下番使臣的管理。凡船舶携带番人必须登记,番人回国时不得夹带违禁货物,违犯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凡携带礼物来朝见的使者,必须开具礼物清单,报市舶司检验后,才可向行省、郡省申请入京等等。

16、试述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统治的总结,决定了明初法制的指导原则,强调重建汉朝皇朝的统治,强调重建传

统的封建纲纪,以此推进立法、司法,形成颇具特色的法制指结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明初最主要的指导思想。

(2)法贵简严。立法必须简明、严厉。

(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注重纲常礼教对巩固统治的重要性。

17、试述明朝民事立法对传统立法的发展?

答:明朝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继承了宋元以来的传统:但在如下一些方面有重要发展:

(1)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调先占的原则。   

(2)在契约关系方面,进一步放松政府的干预。

(3)在婚姻与家庭方面,进一步贯彻礼教纲常的精神。

(4)在财产继承方面,贯彻保护直系卑亲属继承权的原则。

18、试论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明朝总结了历代司法审判经验,使会审制度化,发展为一整套制度。主要有:

(1)热审。即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京城监狱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官会同三法巡按御史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审理。

(2)朝审。又称“九卿圆审”。即由三法司会同六部尚书及有关人员对秋后将要处决的犯人复审;或有喊冤及见情可矜及可疑案件,再加详审,上奏皇帝裁决。

(3)大审。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的待决囚犯。地方则由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

会审制度体现了儒家恤刑思想,对于冤狱、滥刑有积极的预防作用;同时表明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全面控制。

19、试论清代典权制度的发展?
    答:宋元明各代法律对于不动产典当制度虽有规定,但多有变化,且含糊不清。清初仍旧沿袭,至中期有了很大发展,进一步明确典权制度。主要表现三: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则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在成立程序上,典当契约无需经过官府加盖官印与缴纳契约。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一般为十年。超过十年则认为买卖契约,则需纳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如出典期内房屋失火,由双方各出一半合伙起造,典期延长三年,期满仍以原价取赎。这些立法的出发点是维护典权人的利益,但这些法令由于与民间惯例冲突较大,实际上未能认真实施。
20、试述太平天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太平天国刑法具有农民阶级法律特色,一般以革命的宗旨与农民的意志为准则决定罪名与刑罚。其内容特点如下:

(1)着重打击反对农民起义和破坏农民政权的敌对分子和敌对行为。将以清朝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者视为“妖魔”,并奏行“遇妖即诛”的方针。同时对革命队伍内部谋反窗乱、叛变通敌等行为视为“反草通妖”,一律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处以“点天灯”、“五马分尸”,知情不报者一律斩首。

(2)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推行农民革命教条,实行以拜上帝会教义为核心的单一化舆论控制。把孔孟之书称为“妖书”,予以禁毁,私藏与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

(3)严厉打击破坏军事纪律,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奸淫妇女者予以严厉制裁。

(4)严格维护财经方面的“圣库”制度。视私藏金银、贪污盗窃为重罪,即属“反草变妖”,定斩不留。

(5)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枷、杖和死刑。死刑执行方式有斩首示众、点天灯和五马分尸等。

21、试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答:清末修律,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但由于这次修订法律的活动并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成果,

而是随着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加深,旧政权迫于内外压力而作的被动调整,也由于这次修律是由己

经成为地主买办阶级政治代表的清统治集团主持进行的,所以从本质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性和买办性相

结合的基本特点。具体而言,清末修律有以下特点:

(1)它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修律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的要求;

(3)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是封建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4)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引进的主要是西方大陆法和日本近代的法律。

总之,清末修律既与中国封建旧律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在许多方面模仿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既有保守色彩,又有进步之处。

22、试论《大清新刑律》的性质与内容?
答:《大清新刑律》公布于1911年。是清末修律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采用了近代刑法的编订体例,正文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共三十七章。后附有“暂行章程”五条。《新刑律》

以规范犯罪与刑罚为惟一内容。

一方面,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具有先进性。体现为:

(1)“删除比附”,实行罪行法定,废除等级特权;

(2)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为、紧争避难等作了规定;

(3)确立了近代五刑制,将刑罚划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有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

(4)规定了“刑事丁年”,“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

(5)规定了诉讼与执行时效;

(6)删除了“十恶”罪。增设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防害卫生等方面的罪名。

另一方面,带有突出的封建性与买办性。主要表现为:

(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2)继续维护以封建家族主义为基础的礼教纲常;

(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23、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历史意义与局限性?
答: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确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肯定了“主权在民”,彻底否定了君主制或“开明专利”,并使“帝利自为”成为非法观念。

(2)依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3)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与承担当兵、纳税义务。

(4)以法律形式确认对私有财产和经营企业权利的保护,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5)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

(6)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7)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近代惟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件。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它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规定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结果招致辛亥革命失败。《临时约法》被袁世凯所背弃。

24、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特点?

(1)《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它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件。主要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它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2)特点:《临时约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出领导权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其中包括:

①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②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

③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强调《临时约法》的不可侵犯性。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

25、试述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复辟清末法律,用极为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革命。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方面:①在立法原则上,强调“隆礼”与“重法”;

②在立法活动上,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如将《大清新刑律》改为《暂行新刑律》,制颁众多的单行法规,广泛使用判例和解释例。

(2)法律内容:①残暴的军阀专制,实行军事恐怖统治;②推行卖国政策;

③恢复封建刑罚,如恢复笞刑、流遣等;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3)司法方面:①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②滥用军事审判;③实行司法专横。

26、试述北洋政府法律制度在内容方面的主要特点?

答:(1)残暴的军阀专制。(2)推行卖国政策。(3)恢复封建刑罚。(4)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27、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个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苏维埃政权反帝、反封建的任务与目的。

(2)确定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

(3)确认并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

28、试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制度?

答:(1)推广人民调解制度,确认调解工农边区司法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以后的新民主义

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
(2)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制订颁布了不少有关人民工作的单行法规。

(3)调解的方式多种多样。

(4)调解的原则。

(5)调解的范围。

(6)调解的处理方式。

29、试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刑事立法的任务及内容?
答:主要任务是: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分子,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

主要内容是:(1)镇压地主恶霸以保证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2)惩办战争罪犯。(3)肃清政治土匪。

(4)取缔反动党团,特务组织。(5)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除此之外,解放区刑事立法还注意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民生活,禁止并严惩扰乱金融、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
30、试述《宪法修改原则》的内容?
答:抗战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倡议下,国民党被迫开始与共产党谈判。1946年1月,在共党人和民主人士的努力下,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并通过了《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其要点包括:

(1)实行国会制和内阁制;(3)实行省自治;(4)实行司法独立;(5)保障人民应享之自由与权利。

以上规定是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的国民党独裁专制统治的否定,符合当时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愿望。

31、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出于加强刑事镇压,以暴力手段维护其统治秩序和推行“武力统一”政策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十分重

视刑法的编订。1935年通过的新刑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罪行法定”原则。但由于法定刑的弹性很大且有许多例外,加上广泛应用的解释例和判例,这一

原则成为欺人之谈。

(2)弄法的效力范围。在时间效力上,实行原则上的“从新从轻主义”、保安处分的“从新主义”以及

裁判确定后执行的“附条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以属人主义作补充,兼采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3)刑罚和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在刑罚之外,南京国民政府还引进保安处分为刑罚的补充。

(4)锋芒指向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运动。

(5)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的伦理关系。

3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内容及其特点?

答:(1)采用以“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它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同时,对于权利的行使、契

约的订立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2)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正。由于形势的变化,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作了大量修正,并有明显的发展。

(3)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突出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

(4)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肯定了包办婚姻和其他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封建家长制度。
33、试论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1946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在非法召开的“国民大会”上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共175条,十四章。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但作为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标志,又体现出新的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3)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但后来又颁布了许多法律将其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3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西柏坡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

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做法,成为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其主要内容为:

(1)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2)确立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制度。

(3)确立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出租的权立。

(4)确立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5)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规定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历史意义:(1)总结了近二十年来土地立法的经验,体现了“依靠分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的土改总路线。

(2)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3)为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4)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与土改运动提供了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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