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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07年10月自考法律专业国际法复习要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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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0: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原则
  为了肯定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及其对国际法的贡献,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通过了95(1)号决议,确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表述的国际法原则,并要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编纂;

  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上所表述的原则编纂为7个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称为纽伦堡原则

  1967*1968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领土庇护宣言》和《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两项原则。这两个原则与上述纽伦堡审判所适用的7个原则合起来,构成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它们是: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理由

  3、被告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畴的人有权得到公平的审判

  6、违反国际法罪行的行为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8、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

  9、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2.国际法院的职权

  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对人管辖:指谁可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方

  A、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B、非联合国会员国可根据《宪章》第93条2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C、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根据安理会决议的条件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和承担《宪章》94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即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三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

  对事管辖:指什么事项可以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

  A、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B、《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协定管辖

  C、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任择性管辖

  咨询管辖“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以及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以及请求复核行政法庭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均可就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4.维护行动

  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遣观察团、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行动,这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应遵守的三个原则:

  中立原则:维持和平行动不是到冲突地区作战的,无战斗之敌,无制胜的目的,其立场是中立的,

  同意原则:维持和平部队在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派出的,只有同意才是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自卫原则:维持豆科部队到冲突地区是为了监督停火、脱离接触、促进和平,不是去战斗,因此只配备自卫用的武器,只有为了自卫才能使用武力

  在冷战时期,维和行动确实直到缓和局势,抑制冲突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其任务已包括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监督选举,建立临时机关等活动。

  5.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根据这个规定,缺少任何一个理事国的同意票,议案就不能通过,

  弃权不是反对票,也不是同意票,从条文的涵义看来,弃权票就产生否定的后果,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常被扣除在总票数之外,因而就产生了“弃权不妨碍表决”的惯例

  对于程序性的事项的表决,则由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由于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6.国际责任的承担方式

  限制主权:指限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这是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是指对被分割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或虽被损坏但可用恢复原判的方法作成替代物的情况。

  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一切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际法主体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出现免除责任条件。

  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在国际法上不能把责任形式只看作是道义上或政治上责任的表现形式。

  7.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

  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

  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8.条约的解释原则

  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宣言》与1966年这两个盟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10.外交关系和领事的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灵外交事务的。

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11.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及制度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12.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

  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占用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添附:是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13.引渡的原则制度

  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2、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3、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

  双重犯罪: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是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引渡的程序: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

  14.国际法上的承认及其法律效果

  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画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15.国际法的原则和五项原则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五项原则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与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生命力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6.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

  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奥本海、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三、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相互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1、国际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补充和发展

  2、两者相互补充,互相渗透,但不得互相干扰和排斥: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17.领海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局部地区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伪劣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行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

  种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19.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一、专属经济区是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越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三、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20.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和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1.论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争端,它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解决

  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6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

  22.论述消极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及防止和减少消极国籍抵触的有效办法。

  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

  它产生的原因:出生、婚姻、收养、剥夺

  解决的有效办法,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法。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是解决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制定国籍法,应避免作出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的规定,并从积极方面规定无国籍人可取得本国国籍。

  为了解决无国籍问题,国际上订立了一些国际公约。

  简答题

  23.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

  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流经各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段沿岸国,由各段沿岸国管辖,在各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与内河一样,沿岸国享有排他的主权。非沿岸国能否通过多国河流的问题,只能由有关沿岸国协议决定

  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于工作成为了际河流。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但在管理上则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

  24.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5.简述外层空间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26.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27.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五项原则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与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生命力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8.什么是国家领土主权?它有什么意义?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三个意义

  一、领土不可侵犯

  二、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三、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29.简述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具体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更进一步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五种行为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

  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

  4、破坏航行设备危及其飞行安全

  5、传送假情报危及其飞行安全

  30.什么是国际罪行?它包括哪些方面?

  国际罪行的特点在于,它所违背的不是一般的国际义务,而是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国际义务。

  它包括: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严重违背对维持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国际义务

  3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7分)

  条约无效是违反国际法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缔约能力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冲突

32.简述引渡的规则。(7分)

  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2、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3、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

  双重犯罪: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是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引渡的程序: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

  5、引渡的效果: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33.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8分)

  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一经确定,如果没有免除责任的条件出现,就产生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34.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8分)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

  一、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二、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三、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四、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35.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7分)

  种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36.简答1966年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各国在外空活动中所必须

遵守的七项原则。(7分)

  37.简答《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对“空中劫持”的管辖权。

  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认为飞机的登记国有权对这一行为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其他国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

  海牙公约则采取混合原则:

  蒙特利尔同样根据普遍性管辖原则,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登记地国,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之营业地或常住地国和犯罪者发现地国都有权行使管辖(8分)

  38.简述国际法院的程序。(8分)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应依下列步骤进行

  一、起诉:一是以提交请求书起诉,一是以提交特别协定书起诉

  二、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三、评议及宣判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咨询意见的审理。

  还有特别程序

  一、临时保全措施

  二、初步反对主张

  三、参加

  39.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来讲,条约生效后,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条约不溯既往,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

  适用空间范围: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40.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其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代表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

  普遍接受的根据有二:一是有效地执行职务所必需;

  二是对质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


  41.简述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组成。

  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42.简述斡旋与调停的异同。

  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调停则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

  4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7分)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以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44.简述对宇宙航行员的援救制度。(7分)

  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以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他们的登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二、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

  三、各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宙航行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其他国家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四、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区域内,落在公海或不发球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就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45.什么是国际法主体?简述国家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区别。(8分)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国际组织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

  国家享有主权,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而国际组织不是国家,而是若干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特别目的而创立的国家之间的组织,它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他的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

  而且,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不像国家那样是自身具有的,而是由成员国赋予的,因此是派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46.简述国际法院的组成。(8分)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权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法官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某一机关制约。15名法官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与安理会就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的名单内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这两个机关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

  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五名,可以连选边任。国际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47.简述条约的终止与条约的停止施行之间的区别。(8分)

  条约的停止施行与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终止是指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失去效力,而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一部或全部,便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按《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事国可援引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为理由,停止施行条约;也可以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或全体当事国同意停止施行条约。

  48.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7分)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

  它的特点: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9.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意义。(7分)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

  50.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8分)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公约规定,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就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如果人员已在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终止了,这种特权与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即使两国发生武装冲突,亦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对于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有效。

  三、如果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应享有应享之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

  51.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8分)

  一些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申诉制度但这些条约一般都要求要基于条约中的任选条款并且必须是在确认用尽国内救济方法以后才能受理个人来文。

  52.简述《南极条约》规定的南极地区法律制度。(8分)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53.简述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7分)

  一、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二、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三、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5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7分)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如下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6 10: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5.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一、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二、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三、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式据为己有;

  四、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五、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六、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与互助的原则

  七、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八、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九、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56.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体系?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与国内法相比,又有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

  57.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如下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8.承认的法律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名词解释

  59.维和行动

  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出观察团,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行动,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60.斡旋

  以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61.国书

  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的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证式文书。

  62.战时禁制品

  是指违反交战双方禁止运送给敌国的货物

  63.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64.和解

  和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会员国,委员会在查明事实之后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65.国家航空器

  凡不用于民间航运的飞行器,例如用于公务、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航空器。

  66.国书

  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元首的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67.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68.“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

  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这就是大国一致原则。

  69.国民待遇

  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70.国书

  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元首的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71.反报

  一国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的回答。

  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

  72.过境通行制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的飞越的权利。

  73.国际法编纂

  就是把国际法上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74.条约的冲突

  所谓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结国所订条约的内容与其先后条约产生矛盾的情况,从而引起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问题,因为冲突的义务是不可能加以履行的。

  75.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家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76.国际组织

  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77.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78.领事关系

  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79.集体人权中的发展权

  80.国际损害责任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81.引渡

  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挥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2.条约的解释

  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83.外交团

  驻在一国首都内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84.发展权

  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决定自由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

  85.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都有一个票权。

  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理事国的可决票决

定;

  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用的“大国一致原则”

  86.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87.条约的保留

  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88.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英、美、俄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89.外交保护

  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90.纽伦堡审判

  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8月成立,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并由四国各派一名检察官组成侦查起诉委员会。自1945年11月10日至1946年10月1日,判决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7人徒刑,宣布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和党卫军为犯罪组织。

  91.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92.特别使团

  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同意,派往该国或另一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93.斡旋

  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94.战俘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在敌方权力下的合法交战者。

  95.庇护

  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6.对抗措施

  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97.轮换制: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三份之二多数票选出,任期二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期满后不得即行连选,并且,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应有代表常驻会所。

  98.反人道罪

  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在战争进行中,对平民进行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

  99.外层空间法

  随着外空活动的发展,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外层空间法。

  100.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人权机构。该机构是根据宪章第68条,由经社理事会于1946年成立的,是联合国系统内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

  101.恶债:

  指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发表于 2012-8-15 10: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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