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考网( zikao5.com )

 找回密码
 注册

我自考论坛新人签到! 到各省圈子新人签到送奖励~ 进入自考圈子自考资料专题

历年自考试题和答案 集合2008年以来的自考试题及答案! 考必过一考通自考小抄 - 自考密卷

自考资料【注册网站】|论文指导QQ905363546 自考英语学习英语俚语学习自考公共课 自考专业课网站地图关于我自考网_zikao5.com

特别提醒:想登录了解网站可用临时帐号【加微信zikao99索取】
搜索
查看: 4335|回复: 0

[随堂笔记] 09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19 14: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和利益和意志,不用依靠暴力强制。最严厉的惩罚就是逐出氏族组织。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

  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习惯到习惯法进而到成文法这样一个变化过程。成文法律的发展,又可分作记载习惯法为主和以立法(制定法)为主两个阶段。世界各国早期的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和审判经验的简单地条文化。

  四、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 两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私有制和公有制。

  2. 两者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3. 形成方式不同。

  4. 两者保证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5.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属地和属人。

  6. 两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除法律外,还有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条等。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最大利益即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

  二、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本质的其它方面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是特殊的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区别: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

  2、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4、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

  三、法律的社会职能

  国家和法律都执行着政治职能(由政府同人民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和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不对立。

  法律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的专政的工具。

  第三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武汉自考)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三、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是一致的。区别是:

  1、存在的时间不同。

  2、调整的范围不同。

  3、实施的方法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法律体系的一元化和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第二章 剥削阶级的法律

  第一节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奴隶制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奴隶主对于生产资料的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奴隶制法律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和中国的“作禹刑”、“夏刑三千”、“汤刑”、“周礼”。

  二、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第二节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封建制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封建制法律以中国最为发达。公元前445年,李悝《法经》,从秦开始的“律”。《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撒利克法典》、《诺曼底习惯法》、《秦简》、《加罗林法典》、《古兰经》。

  二、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封建邦国间的条约和宗教信条是成文法的重要渊源。

  第三节 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资产阶级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武汉自考)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二、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本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新、最高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是国家政权的需要、是意识形态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不能继承现成的旧国家和法律;但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和特点是,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

  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关系和社会社会秩序,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特点和优越性:(两个相统一)

  1、具有鲜明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相统一的特点。

  2、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自觉守法相统一的特点。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先锋队与全体人民、党与国家(党政)的关系。

  1、党和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A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B没有明文规定的事务的案件,要直接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两者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2)提出和制定主体不同;

  3)党的政策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适用范围不一样;

  5)党的政策广泛些,不必都制定成法律。

  三、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基本(武汉自考)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而调整范围和实施手段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律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四、对外方面的作用

  五、正确估量法律的作用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 法律制定的概念

  1、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的活动之一;

  2、要遵照一定和程序;

  3、不仅包括创立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本质上是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原则 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与集中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三、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能提议案的部门包括五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

  2)国务院;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人民检察院。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宪法要2/3以上多数通过;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宪法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普通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二、种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按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法律渊源 是指用以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规范的形式。在我国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非规范性文件指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件有效而不包含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划的文件。如判决书、结婚证等。我国的法律湫源主要有两大类:宪法和法律;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也是。

  四、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 技术性工作,不是立法,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法律编纂 是立法活动,实际上是用一部完整的部门法文件代替以前的有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念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律体系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包括国际法这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几个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不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而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武汉自考)束力。我国的法律对我国的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效力。

  三、法律的解释

  四、法律的遵守

  五、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 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要和客观要件相区分。

  2、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行为、违法结果,时间、空间等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为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对象或标的)和内容(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事实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它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证)。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包含两个方面:国体(内容)和政体(形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第六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根本原则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即国家的总章程,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点:

  1、内容方面 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效力方面 国家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是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依据;二是其他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或所确定的原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

  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按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划分)。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的发展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共产党在1934年的苏区和49年《共同纲领》属宪法。建国以来,有54、75、78和82年四种宪法。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论 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因为:1、工人阶级占少数;2、专政的对象是少数,“人民”“民主”“专政”可反映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3、“文革”中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

  二、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

  第四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驶;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

  第五节 国家的结构形式

  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第六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第七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的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儿童

  8、华侨的政治权益

  第九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概说 广义的国家机构包含共产党、工青妇等。

  二、体系

  三、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原则;社会主义(武汉自考)法制原则。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中批准省市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职权中有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戒严、决定特赦。

  六、国家主席的职权 与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驶

  七、国务院 职权中有批准省市的区域划分、部分省市范围内的戒严

  八、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的本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行政首长则应是本民族人。

  九、人民法院 公开审判的例外条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

  第十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宪法自身的保障 规定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权威性;规定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合宪性审查。

  二、普通法律的保障

  三、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七章 行政法

  第十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点:

  1、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或者由行政机关任命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的我国公民。行政职务产生:提名决定;选举;调任。德才兼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十三节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制定行政管理法规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二、决定行政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代履行和罚缴强制金)、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四、行政处罚 罚则众多。和行政处分的关系

  五、行政复议 一级复议 不调解 国务院不管辖

  第十四节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中两种行政监督机关是: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社会监督包括人民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五节 公安行政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十六节 司法行政管理

  一、律师制度 法律顾问处和律师事务所 个人不接受委托。

  二、公证制度 依法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组织 调解无须申请 调解不成可向基(武汉自考)层政府申请处理,也可向法院起诉 调解不收费。

  四、劳动教养制度 严重违法、不够刑事处分、有劳动能力 可发工资。

  五、劳动改造制度 犯罪分子 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犯,期满后留场就业(不判刑)。

第七章 行政法

  第十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点:

  1、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或者由行政机关任命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的我国公民。行政职务产生:提名决定;选举;调任。德才兼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十三节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制定行政管理法规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二、决定行政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代履行和罚缴强制金)、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四、行政处罚 罚则众多。和行政处分的关系

  五、行政复议 一级复议 不调解 国务院不管辖

  第十四节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中两种行政监督机关是: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社会监督包括人民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五节 公安行政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十六节 司法行政管理

  一、律师制度 法律顾问处和律师事务所 个人不接受委托。

  二、公证制度 依法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组织 调解无须申请 调解不成可向基(武汉自考)层政府申请处理,也可向法院起诉 调解不收费。

  四、劳动教养制度 严重违法、不够刑事处分、有劳动能力 可发工资。

  五、劳动改造制度 犯罪分子 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犯,期满后留场就业(不判刑)。
第八章 刑法

  第十七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地域效力范围的三种特例:外交特权和豁免;少数民族地区;单行刑事法律另有规定

  二、对人的效力

  三、时间效力 我国采用的是从旧兼轻原则

  第十八节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一、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处罚性

  第十九节 犯罪构成和类推

  一、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内容,它的犯罪的概念不同

  二、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反映犯罪的共同本质 同类客体 反映类型 直接客体,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点:

  1、客体反映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

  2、任何犯罪都会使客体受到损害;

  3、体现不是一一对应的;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是必备条件 客观归罪

  四、犯罪主体 年龄层次,酗酒,精神病人、聋哑人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是必备条件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犯罪目的(希望结果)和犯罪动机(内心起因)的不同。

  第二十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指被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实行 两者的区别:

  1、场合不一样,正当防卫必须是受到不法侵害时,

  2、施之对象不一样,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对第三者

  3、是否是唯一的方式

  4、损害大小不一样。

  第二十一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停顿阶段

  一、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不是犯意表示

  二、犯罪未遂 要件中的未能得逞和没有得逞 有些犯罪(反革命煽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没有未遂一说

  三、犯罪中止 各犯罪预备和未遂不同

  第二十二节 共同犯罪

  一、具备条件

  1、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形式 犯罪集团(名词解释)五个特征

  三、共同犯罪人种类和责任

  1、主犯、从犯

  2、胁从犯 被强迫、被诱骗

  3、教唆犯 被教唆人不一定要实施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目的有一般预防犯罪和特殊预防犯罪

  第二十四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种类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拘役(刑完再犯罪不作为累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选择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非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附加刑 可单独也可附加执行

  第二十五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法定情节(自首)和酌情情节(坦白)

  二、累犯和自首

  三、数罪并罚 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一罪与数罪,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相加原则。例外情况:继续犯、想像的数罪、惯犯、结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四、缓刑、减刑、假释

  五、时效

  第二十六节 犯罪的种类

第九章 民法

  第二十七节 概念、任务和原则 原则中除平等外,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八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标的可能是物) 主体是(武汉自考)自然人和法人;客体是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权利义务关系。和犯罪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概念,以上的主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二、公民 所有公民终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以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有呼吸为出生;以心脏完全停止跳动为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为宣传失踪,仍有权利能力;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可宣告死亡。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和无行为能力人。

  三、法人 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节 民事法律行为为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自觉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种类中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名词解释)

  第三十节 财产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和排他权 共有:不是一种所有制形态,分按份共有(有分割)和共同共有(不可分割) 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而是彼此享有的权益,内容表现为权能上的限制与扩大。

  第三十一节 债权

第十章 经济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主要是纵向的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 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三种方式产生 共产党在企业里,对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实行保证监督。 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 不予宣告破产的两种情况;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 清算组在宣告破产后成立 税收的三个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分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目的行为税 开采矿产要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十一章 婚姻法

  第一节 我国婚姻法的概念与任务

  一、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广义上使用婚姻法的概念-以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婚姻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婚姻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渊源,意义不同。

  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证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关系在法律上无效,且要受刑罚处罚。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节 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婚姻领域的违法行为 事实婚姻关系时间界限:1986年平3月15日,关键词“起诉时”和“同居时”

  第四节 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子女的生父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应承担一部或全部

  三、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五节 离婚

  离婚登记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离婚的两个特例:军婚、怀孕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原则 诉讼 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节 管辖

  一、职能管辖

  二、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第三节 证据

  一、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

  二、证据的种类

  三、举证责任

  四、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认定有罪

  第四节 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和不起诉都是档案院公诉活动。提起公诉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讯问被告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审判:自诉案件可调解;上诉审重新审理和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区别;再审和提审。

  执行: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便利行使诉讼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第二节 管辖 只有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它和例外规定与特殊地域管辖根本不同

  第三节 诉和诉讼参加人 共同诉讼的三个条件 诉讼参加人除当事人外,还有代理人

  第四节 证据、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谁提出主张,谁负责证明

  期间: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包括期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期限(一段时间)。期间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法定期间只有期限。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有诉讼中保全和诉前保全。

  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赔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符合的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判员一人;三个月内审结。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非诉案件;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债务方面,无对方当事人,只要债权人提出

  公告催示程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因故提出的申请,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全民企业法人 清偿顺序: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债权。

  中止和终结民事执行的区别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概念任务和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与法院对刑事、民事案件有完全管辖权对应,而不是一定要法院主管);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是否合法);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不调解原则;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第二节 受案范围和管理 不受理四种情况: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机关人员奖惩任免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只能以行政机关名义进行诉讼 被告只有应诉权,没有反诉权

  第四节 证据 主要由被告负责

  第五节 诉讼程序 起诉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申请复议的,一种是直接起诉的。但像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须先复议。

第十五章 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概说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节 居民

  第四节 领土

  第五节 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领海和毗连区 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无害通过权”、“紧追权”。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三、专属经济区 既不属于公海,又不属于领海。

  四、大陆架 最远不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沿海国对大地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与专属经济区不同。

  五、公海 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第六节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一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

  第七节 条约

  一、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缔结和加入

  第八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国家外交机关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前者在国内,后者在国外。中央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九节 国际组织 联合国宗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会、托管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第十六章 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古代冲突规范调整方法到现代直接调整方法。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内民法的适用法

  五、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系属”由连结点给“范围”指定“准据法”冲突规范的类型有:单边、双边、重叠性、和选择性四种。

  二、准据法的确定 识别制度

  第三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外国法的适用

  一、反致和转致 产生的两个条件:一是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认为它所指引的外车法包括外国(武汉自考)冲突法在内;二是不同国家对同一民事关系采用了不同的连结点。我国的做法是:适用外国法律时,都只指它是实体法,不指引冲突法。

  二、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

  三、法律规避 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

  四、外国法的查明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四、送达、期间、财产保全

  五、司法协助

  六、仲裁 仲裁协议是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判决事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2023年自考资料 ( 豫ICP备17027556号-1 )

GMT+8, 2024-4-20 00:42 , Processed in 0.072144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