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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4年10月湖南自考本科:07948环境法学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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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8: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0月湖南自考本科:07948环境法学参考答案

1-5 BADBC      6-10 CABBB      11-15 CBCAB  

16-20 BCDCA    21-25 ABBBD    26-30 CBBBA
31.ABCDE 32.ABE 33.BD 34.ABC 35.ABCE

36.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是依法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
37. 环境保护法体系--是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理由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38.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9. 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
40. 清洁生产制度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1 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42题:任务: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3题: 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答:1)严格按照规划用地2)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3)控制乡村公用设施4)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
44.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45.简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原则答:1.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2.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3.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和强制处置原则4.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5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原则6.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
46 论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答: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二、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中,提出了“协调发展,互惠共赢”的原则,要求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意义(1)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2)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3)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四、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贯彻。(1)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机制(2)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7案例分析题:某市化工厂和造纸厂分别位于金江河的两岸,其中,化工厂位于王某承包的养鱼塘东邻不到500米处的金江河南岸,造纸厂则与化工厂基本相对位于金江河北岸。金江河是一条由东向西流动的季节性河流。由于两厂向河水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达标排放的,所以对金江河没有危害。2012年夏季,降水减少,导致河水水位下降,河水净化能力减弱。为此,该市环保局提醒两家企业,要它们采取妥善措施。当年7月26日,王某引金江河的水入养鱼塘。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使不能充分稀释工业废水,特别是两厂不同的废水经化学反应生成有毒物质。因此造成鱼苗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王某向环保局反映,要求两家企业承担责任。

问:1、两家企业是否应当对该污染损害事件负责?依据是什么?

2、环保局对两家企业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你认为环保局作法正确吗?说明理由。

答:1.两家企业应当对这起污染事件负责。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两企业虽然都无违法排污行为,仍负有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由不可抗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是在采取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才能免除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两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虽然是因为降雨少引起河水净化能力减弱的自然原因及废水化学反应造成二次污染的不可预见而致,但是由于两单位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仍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本案两家企业应对环境损害事故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因环境污染事故而遭受的13万元的经济损失。
2.环保局对两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
因为,追究行为人环境行政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行为必须违法。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发生二次污染是无法预防的。所以,不能追究两家企业行政责任。

此资料仅供参考,感谢湖南自考室学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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