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考网( zikao5.com )

 找回密码
 注册

我自考论坛新人签到! 到各省圈子新人签到送奖励~ 进入自考圈子自考资料专题

历年自考试题和答案 集合2008年以来的自考试题及答案! 考必过一考通自考小抄 - 自考密卷

自考资料【注册网站】|论文指导QQ905363546 自考英语学习英语俚语学习自考公共课 自考专业课网站地图关于我自考网_zikao5.com

特别提醒:想登录了解网站可用临时帐号【加微信zikao99索取】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破书一堆

[串讲资料] 2011年自考合同法章节复习及答案汇总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4: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借款合同)
一、单项选择题
  冯某借给李某5000元()。
  A.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B.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法院应支持冯某支付利息的请求
  C.冯某起诉李某不还款,举证责任在冯某
  D.李某的还款义务,可以定金、留置、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担保
二、简述题
1、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简述借款合同的内容。
3、简述借款合同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题
公民张某急欲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嫌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毛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书上写着: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毛某愿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李某收下了担保书。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赵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10月1日,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赵某居住。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主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现问:
(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借款金额是多少?
(3)赵某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利息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5)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6)王某的答辩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7)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三、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
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
②王某、毛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
③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本合同于4月10日成立生效,借款金额为3万元。
(3)赵某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一则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转让行为无效;二则张某、赵某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并未转移。
(4)应支持其偿还本金的请求,但不支持偿还利息的请求。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无特别约定,应为无偿合同。
(5)王某、毛某对张某房产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王某辩称先执行张某房产及其他财产于法有据。因为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辩称先执行毛某财产,是于法无据的,因为王某、毛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拍卖张某那处平房,所得价款由李某优先受偿;
②执行张某其他财产,以偿还李某的余额债权;
③若以上两措施不能满足李某债权,在其债权余额范围内由王某、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张某应向赵某返还购房价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解题思路]本题之设计,无论从设计思路之巧妙、难度安排之适度,还是从考查范围之广泛、考查角度之精当等方面来看,都堪称一流。
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理清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张某、李某的借款合同内容如何;
(2)王某、毛某与张某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
(3)王某、毛某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按份保证;
(4)张某、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效力,房屋所有权有无转移。
欲解开本题,以上四种法律关系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来不得半点含糊。
本题第(7)问难度最大,要全面回答本问,需要对本题的全面把握。考生可通过回答本问的实践,锻炼一下自己的统筹思考的能力。
[法理详解]
(1)此处应注意,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王某、毛某及李某,张某并非保证合同当事人。(2)、(4)《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依此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本案中李某、张某并未约定利息条款,故应为无偿合同。张某、李某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实际提供金额为3万元,故应以后者为准。
(3)《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转让抵押房产给赵某,并未通知抵押权人李某,故张某、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则,张某、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赵某已投入居住,但并未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而不动产所有权并不依交付而转移,应依登记完成而转移。因此,退一步讲,即使赵某、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赵某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5)《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依此规定,王某、毛某应对房屋抵押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人问,本案中的担保书仅有保证人签字,债权人李某并未签订,该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回答应是肯定的。《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即属此类。
(6)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弄清楚以下法律关系,下面依次分析:
其一,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我们认为,本案中王某、毛某在保证书上的承诺,显然属于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故王某、毛某对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既为一般保证,毛某、王某即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辩称应先执行房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的理由是于法有据的。
其二,王某、毛某的内部关系。王某、毛某在一般保证中是共同保证关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此规定,本案中王某、毛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既为连带责任,王某辩称先执行毛某的财产才可执行自己的财产,就于法无据了。
(7)分析了上面各个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就呼之欲出了。考生在回答“本案应如何处理”这一类的题目时,应充分注意各种法律关系处理的完整性,并保证彼此不存在冲突。这里要着重分析一点,就是张某对赵某应负何责任?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于张某在与赵某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张某当然应退还房屋价款及其利息。但是,该合同无效是张某造成的,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张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4: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综合复习题(行纪合同部分)
综合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介入权

二、选择题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 从事(     ),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A介绍活动        B帮助活动     C买卖活动   D贸易活动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     )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委托人        B共同     C各自        D行纪人

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进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      )

A出卖人       B处理人         C变卖人           D买受人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      )

A直接承担义务      B间接承担义务   C间接享有权利   D直接享有权利

三、简答题

1行纪合同的特点和效力是什么?

2行纪合同与信托有何区别?

四、案例分析题

   张三将一台电脑交三星贸易公司代为销售,双方约定: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当时市场同类型号电脑价格的70%,三星贸易公司 出售后可以收取售价10%的报酬,三星贸易公司后因业务需要,决定将这台电脑以5000元买下(当时市场同类型号电脑的价格为7000元),在扣除500 元报酬后,三星贸易公司将4500元交予张三,张三认为该买卖不公平,要求三星贸易公司返还电脑。问:1张三与三星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性质是什么?2三星贸易公司的买受行为是否有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4: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综合复习题(委托合同)
综合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委托合同、特别委托、概括委托、转委托、共同委托

二、选择题

1受托人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将委托事务转委托。否则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         (       )的行为承担责任。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对一切的         D第三人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    )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A特别委托      B共同委托     C转委托     D概括委托

3下列对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关系叙述正确的是(        )

A、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B、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之花费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也是由委托人承担;

C、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

D、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中都存在受托人或行纪人移交处理事务后果以及报告的义务:

4、下列对委托合同叙述正确的有?

A、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将委托事务转委托。否则受托人应当对转

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B、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因此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C、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入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D、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否则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5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     )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A不可抗力       B人为的因素     C委托人的原因      D不可归责于自己

6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        )给委托人”

A交付          B移交         C交接      D转交

三、简答题

1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2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

四、案例分析题

张某比较忙,就找李某从县城把 2000 元的工钱收回来,李某到了县城之后,取回了自己的 2000 元钱,又把张某的 2000 元取了回来,把 4000 元放在了西服的内兜里,在当天的下午 3 点,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回到乡村。半路上, 4000 元都被劫匪抢走。回到村子后,张某要求李某返还 2000 元。 问: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4: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综合复习题(仓储合同)
综合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仓储合同、仓单

二、选择题

1仓储合同自(      )时生效。

A成立       B合意     C诺成      D交付

2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      )

A合同书       B公证书           C保管凭证        D仓单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      )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A存货人        B保管人     C仓单持有人      D第三人

4保管人对入库的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       )

A存货人       B第三人      C收货者     D仓单持有人

5因仓储物的(        )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包装不符合约定      B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    C存放位置     D性质

三、简答题

1仓储合同的特点和效力如何?

2试述仓单的性质和效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0 08: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考试有用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2023年自考资料 ( 豫ICP备17027556号-1 )

GMT+8, 2024-4-26 16:55 , Processed in 0.079985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